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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 保障妇女权益如何对接和谐社会

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08日 10:27)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妇女权益保护的话题再度引起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继全国人大提出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之后,民盟向政协提交的一份建议提案中提出,建议将原来没有而现在出现的问题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纳入法规。比如,可以考虑保障部分“无过错”和有实际生活困难的“二奶”的财产权;降低家庭暴力受害者取证难度、提高证据法律效力;明确界定性骚扰范畴和处罚(3月7日《北京青年报》)。

  将原来没有而现在出现的问题,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纳入法规,体现的是一种务实态度,对于立法者而言,恰恰需要这种务实与理性。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步到位,都必然存在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局限性,都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当然也应该与时俱进。

  1992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让妇女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而今,十多年过去了,日益多元的中国社会已经发生深层次的变化,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也呈现了新的动向,因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必须相应的注入新的内涵。比如今年已列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草案的性骚扰问题,在以往,性骚扰问题几乎是不存在的,但是近些年来,却成为了一种较为普遍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而由于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空白,使得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大多选择了忍气吞声,而性骚扰的施动者却往往有恃无恐。

  再比如社会上争议颇多的“二奶”问题。近年来日益增多的“二奶”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积弊,已成为一些家庭稳定的重要“杀手”,这种非合法的男女关系也在挑战着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分析和认识这种现象时,我们往往只重视或放大了“二奶”不道德、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一面,却容易忽略她们现实的生存处境和弱势的地位,甚至于因道德的指责而漠视她们的合法权益。在“二奶”这种非正常的男女关系中,往往是处于强势一方的男性最终决定并促成了这种不合法行为,而女性往往可能是被动的受害者,因此,没有理由让弱势的她们背负全部的道德骂名,而一个理性的法律体系也不会因泛道德的指责而去剥夺她们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在这部分人当中,确实有一些生活有实际困难,主观上并不知情的女性受害者存在。退一步说,“二奶”这一称呼本身就隐含着对女性的不尊重,是对女权的蔑视。

  因此,我比较赞同民盟提出的上述观点,可以考虑保障部分“无过错”和有实际生活困难的“二奶”的财产权,但是应加强对其财产来源的甄别,对那些涉及腐败行为的财产坚决剥夺,对那些不涉及腐败的个人赠予财产予以保证。即使法律做出了这种规定,在我看来也绝非是对“二奶”这种非道德行为的鼓励,而是对女性或者说弱势女性权益的一种保障和加强。

  在男女平等还没有完全实现的前提下,在女权仍然还在经受着歧视、存在被忽视的现实环境中,通过立法来完善和保障女性权益无疑是一个捷径。我们需要理性的法规来约束道德,我们也需要一个良好的道德的环境来实现对社会的弹性约束。在这样的前提下,既不过分宣扬不道德,也充分保证不道德行为者在法律范围内的权益,才是真正理性看待或处理妇女权益的关键所在。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当口,我们需要全面检验新修订的法律是否实现了与和谐社会的对接,是否为新的法律注入了更多人性化的内涵,是否让妇女的权益在更大法律弹性范围内得到增强。我想,基于这样几种前提,我们在理性范围内对女权的宣扬都不过分。(作者:牛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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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会玲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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