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 正文

[网友原创] 利益冲突不是立法之争“元凶”

央视国际 (2005年02月02日 16:57)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从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争抢反垄断法立法主导权,到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的《畜牧法》草案之争,从七八个部门关于保护湿地的立法争端,到交通部、地税局关于燃油税的争吵,面对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起草权争夺战,不少媒体和评论者普遍认为,部门利益冲突,是多项政策法律无法顺利出台的根源。(“汽车燃油税”之争见2月2日北京青年报;《垄断法》之争见2月1日中国青年报)

  表面看,是部门利益冲突制约了法律法规的顺利出台。法律是不应带有行业或领域特色的,是用来规范社会行为的一些基本准则。然而,由于延续了计划经济下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某个领域的体制,我国的各项法律一般都由主管部门拟定,这样的立法体系,决定了谁拥有草案起草权,谁就拥有话语权,就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资源,一种能带来部门利益的资源。同时,由于种种原因,一件事情多个部门管在国内也不鲜见,虽然虽各有侧重,但也存在职能相似或交叉的地方,你抢,我凭啥不能抢?在这样的你争我夺中,《反垄断法》起草了十多年,《畜牧法》也扯皮了若干年,至今都没有结论。

  但是,国家立法权力为什么能部门化?部门利益为什么能法制化?诸多起草权之争,许多人发出这样的疑问。看一看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或许对我们有所启发。法治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避免立法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根本原因在于他们特别注重“立法准备”环节的立法与实践。

  “立法准备”为什么能解决这个问题?什么是立法准备?被称为“中国立法学之父”的周旺生在所著的《立法论》一书中指出,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正式提出决策之前所进行的有关的立法活动。它大致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采纳立法建议和创设,做出立法决策,确定法案起草组织和程序,起草法案等内容。在立法准备过程中,明确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是个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应由立法权力机关或保持中立的专门机构,吸纳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班子来独立进行此项工作,以此避免部门利益渗透于立法环节。

  立法准备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整个立法过程的奠基石,也是解决部门利益冲突的治本环节。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还不够发达的国家,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法,在立法准备阶段就已有定夺或至少大体上已有定夺了,立法准备更为重要。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于关键的立法准备环节,无论是立法权力机关还是立法学学者,认识与研究都显不足,200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准备阶段的规定甚少。正如一些法学专家所言,对立法准备立法的空白,是造成法律起草权之争、法律打架、部门利益冲突等一系列病垢的法律根源。

  诚如斯言。立法准备无法可依,谁都可以成为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谁都可以参与立法准备,谁都想在立法准备阶段实现自身利益,怎能不乱套?研究立法准备,尽快把立法准备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刚性法律明确立法准备活动主体,规范立法准备行为,对中国立法能否健康发展来说,十分迫切,至关重要。(作者:孙秀岭)

  

本栏目所载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央视国际立场。

  ■ 进入网评天下论坛 发现更多精彩话题

责编:张会玲  来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当前为第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