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评] 责任追究制:将曝光进行到底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19日 10:09)
新闻背景:日前,山西省交警总队出台新规定:从严查纠突出问题,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凡发生被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曝光的严重问题,各交警支、大队长要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做出检查。本辖区内一年发生两起以上被中央媒体曝光批评或被中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经查确有严重问题的,分管支、大队长要引咎辞职,支、大队长要向省公安厅交管局检讨,并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3月17日中国广播网)
过去,总有一些部门和领导见不得新闻监督,对批评报道,要么想方设法追查批评稿件的作者,逼其发布失实启事,否则小鞋伺候;要么对批评文章吹毛求疵,竭力寻找新闻中的不“实”之处,向媒体“抗议”;更有甚者,干脆拒绝新闻监督。2002年7月份,兰州市公安局就曾向《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甘肃青年报》、《兰州晚报》等新闻媒体发出《关于个别记者涉警曝光失实的函》文章,称有16位记者的报道“经调查完全失实”,以后这些记者不宜再到公安机关采访,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
新闻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媒体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批评不良社会现象,一方面保护了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会促进问题的解决。但是,新闻监督毕竟只有舆论的影响力,而无执法意义上的制裁性和强制力,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曝光出来的问题多是靠有关领导的批示才能最终得以顺利解决,这种方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从而使舆论监督的效果缺乏保障,造成有些行政机关或单位对待舆论监督不合作、消极抵制甚至千方百计阻挠,有些被曝光的问题常不了了之。
如何保证新闻监督不仅仅停留在曝光上,就需要建立新闻曝光事件的追查机制,把舆论监督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这种曝光追查机制应达到这样一种效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应无需上级领导批示就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否则追究其责任,以此实现新闻曝光个案监督的常规化和制度化,使违法违纪案件一经曝光就能有个"水落石出"的追查结果。
山西省交警总队出台的对新闻媒体监督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当属于新闻曝光事件追查机制的范畴。相信这一规定出台后,数年前《焦点访谈》记者曾在山西某县境内拍摄的交警态度蛮横乱罚款的现象,将会从源头上得到遏制。(山东省聊城市:吴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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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