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评]社会公正何时不再求助“民愤”?
央视国际 (2004年01月12日 10:21)
自古以来,人们对民心、民声就不敢轻视,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等,彰显的就是古代当政者对民心民声的重视与防范。而如今,民心民声的作用更为明显,可惜很多是演变为“民愤”的形式表露出来。因此,有人怕民愤,有人恨民愤,有人对民愤退避三舍,有人则欢呼社会总算有了良知的呼声。
自“宝马撞人案”一审宣判以来,“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的结果引发了激烈的民间争论,伴随激愤而来的是种种传言四起。在民愤声中,有关媒体报道说,“宝马撞人案”有望重新审查。
2003年,算得上是充满民愤的一年。慕马案、孙志刚案、刘涌案、珠海买春案、宝马撞人案,在人声鼎沸中,我们都能看到民意的力量,更确切地说,是民愤的力量。
从这些案件的过程来,往往都是在经过一审判决,或是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已经差不多处理“妥当”后,却都被传媒的披露给重新激活了。在舆论压力下,在铺天盖地的不平声中,有关部门不得不对这些本已定论的案子进行重审或重新调查。社会公正似乎也就这样被民愤给讨回了。然而,人们不禁要问:社会公正为何来得那么晚?社会公正能否走出“民愤激发”的怪圈?
其实,民众最可能犯错误的地方,恰恰就是因为不明真相;而民众对知道真相充满渴望之时,就是民众意识开始成熟之时。就宝马撞人案而言,无论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本来都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说它不复杂,是因为这一切都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下,而且有大量人证的。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因为现场处理的种种可疑迹象;因为庭审的不透明、甚至连受害人都无一到场;因为庭审说法一目了然的自相矛盾,以及目击者所言从非常渠道流传出来……从而成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案件。如此可见,要从根本上防止民众因为不理性的民愤而犯错误,就应该在最大的限度上让公众了解一切重大事件的真相。在这个意义上看,“让老百姓知情”不仅仅是还知情权于公民,更是在为实现社会公正而努力。
在现实中,为何要强调“民愤”或者注重民情、民意?原因显而易见,那就是它们有助于加强判决的正当性。因此,正统的法律理论一直标榜“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并且在立法、行政、司法实践中把“民意”纳入考虑之中也成了法律程序。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法律与民愤之间应当有一个适当的距离。毕竟,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换言之,民愤终究不能代替法律,尽管民愤作为一种社会舆论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公众的心理诉求,包含着人们要求惩罚犯罪、寻求公正的强烈愿望,但也正因为如此,民愤同时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就要求人们要摆正民愤的角色。
民愤究竟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往往习惯了依靠民愤来排除即时的障碍,在大感畅快淋漓之时,很少有人去反思规则意识的弱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恶性循环。而另一方面,在很多时候,我们又的确是从现有规则与民愤的博弈之中看到了理想制度的诞生……
经历了“充满民愤的2003年”后,人们清醒地认识到,民意的伟大力量已经昭然天下,“政治文明”也不再是那么遥远和神秘,其基本原理不过是:只有公开,才可能有公正,才可能有正义。那么,要让社会公正走出“民愤激发”的怪圈,最根本也就是公开。只有真正让百姓知情,天下才可能太平。(网友: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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