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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缓刑怎么成了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

央视国际 (2004年01月10日 13:53)


  众所周知,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这本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既体现惩处、又显示宽大精神的司法制度,但是现在我发现,目前的缓刑制度正成为某些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

   1月9日,我随手翻到两则当天的消息:一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驾车逃逸,在不远的路口与另一辆车追尾相撞,中原区法院判处闫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见当日新华社消息);二是四川省营山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雄伟违规驾驶公车撞人致死,经一审判决,李雄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见当日《成都日报》)。

  这两起案件的主角差不多都是副县级的领导干部,在基层都不是小人物,刑事犯罪的事实也都不复杂,判决结果更是大同小异。按照目前的司法制度,两名获罪的官员现在不必被关押、也不必被管制,只在判决确定后,由法院将判决书送其所在机关或基层行政单位,以便了解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予以教育;如在缓刑期内,没有犯新罪,对他所判之刑就根本不执行了。对于两起案件的判轻、判重,因为我们无法了解案件的详细内容,不好过多议论。但我们大家也都知道,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局副局长不仅有一死、另外还有两伤,最后只落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违规驾驶的要加重处罚,但现在对那位组织部长非但不予加重反而做了从轻处罚。这两起案件的结果难免不会使人产生疑问,是不是因为官员身份的特殊就可以拥有格外的豁免?是不是因为是官员就可以比其他普通司机特殊一些而躲过牢狱之苦?

  在读过两则消息后,我随手在Google里键入了“官员+缓刑”的搜索关键词,结果我收获到4440条有关的海量信息,内容多是近期各地官员的贪污受贿案或其他刑事案件,其中有许多是曾经轰动一时的新闻,例如广西农机局三名官员用公款集体嫖娼案、繁峙矿难牵扯出的官员受贿案,等等,一条条读下来,我居然有一个意外的发现,凡是官员的刑期确定为三年以下的,判决中都会拖着一个缓刑的尾巴。这个以前未曾被人们在意的缓刑尾巴,现在越来越多,其原因也不知为何,是不是这条尾巴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法院判决官员时的一条潜规则?因为还少有内部人员站出来报料,所以,暂时还是个未知数。但是,获罪的官员都拖着这条小“尾巴”,对法律而言总不是一件雅观的事情。

  我们担心官员缓刑现象成为法官们的潜规则,并不是没有道理,当社会依然没有摆脱人治阴影的时候,当权力依然干预着司法公正的时候,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时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这也应该符合当下中国的逻辑。当然,我这里并不是在做有“罪”推定的假设,我只是担心,有形无形的缓刑“尾巴”,很可能最终会演变为我们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漏洞——官员获罪不同于常人,必然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法律不能不审理,但最后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统统都缓刑了,就会使人们感到在官员和平民二者之间,法律的天平发生了倾斜,官员有对刑罚的部分豁免权。还有,如果三年以下刑期的官员都有缓刑的必要,那么,法庭的审理因为受到权力的干预,重案轻判至三年以内以争取缓刑机会的枉法事件就会增多。法律宽容了不该宽容的人,所直接损害的就是社会的正义和秩序。

  在腐败现象被不断围剿并仍能够逐步升级的现实中,在我们越来越明确依法治国主要就在依法治“官”的时候,我们很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监狱不仅是惩戒平民的场所,也是惩戒获罪官员的场所——这是法律公平的最基本起点!(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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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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