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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少儿艺术电视大赛少儿音乐舞蹈电视大赛简章

央视国际 (2003年03月21日 21:49)

  为进一步繁荣我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促进素质教育健康发展,培育文艺新苗,丰富电视荧屏,我们在2000、2001、2002年成功举办三届大赛的基础上,将举办第四届少儿音乐舞蹈电视大赛。

  该赛事系每年一届固定赛制,已纳入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的年度评奖计划,为国家级最高专家奖。

  一、参赛对象:凡于1986年8月1日-1999年7月31日出生并在音乐舞蹈方面有一技之长的少年儿童,均可报名。具体年龄组划分为(以至2003年8月14日的周岁为准):

  幼儿组:4--7岁

  儿童组:8--12岁

  少年组:13--17岁

  二、参赛要求:

  1、参赛节目内容健康向上,题材新颖,形式多样,富有情趣及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声乐和舞蹈作品原则是2000年1月之后创作的作品。

  2、舞蹈(含单、双、三人舞、群舞);

  声乐(含独唱、重唱、小合唱、表演唱);

  器乐(含独奏、重奏、齐奏、合奏,);

  3、演出服装、道具、乐器自备(钢琴除外)。

  4、参赛单位请于2003年7月10日前(以当地交寄邮戳为准,逾期无效)将节目录像带(大1/2、BETCAM各一盘,以备制作出版电视音乐、舞蹈系列光盘)及报名表、歌谱、曲谱、舞蹈节目介绍(各10份)、年龄证明复印件和参赛费(每个节目300元)寄至大赛组委会,每个参赛节目限时5分钟。录像带必须保证录制质量,声乐类要求现场原声录像,器乐类要求现场原奏录像。

  三、参赛方法:

  1、大赛分初评、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初评由专家评委根据参赛单位报送的节目录像带进行评选。进入决赛的选手接到通知后持户口证明于 8月13日到山东威海中央电视台驻威海办事处报到。8月14日—16日决赛(14日声乐决赛,15日器乐决赛,16日舞蹈决赛)。8月20日颁奖晚会。

  2、为确保参赛节目质量,大赛组委会提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地市电视

  台在本地举行选拔赛的基础上推荐节目参赛。省市电视台报送节目数量每个类别仅

  限一个,即累计总数不超过19个,地市电视台报送节目总数不超过10个。选送节目在报送表上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盖公章不予收评。参赛表一律写明参赛单位、节目名称、参赛人、指导教师(每个节目不超过三人)、创作人员姓名等。报名后改动无效。

  四、奖项设置:

  声 乐: 金奖 幼儿组 2名 儿童组 6名 少年组2名

  银奖 幼儿组 4名 儿童组 10名 少年组 4名

  铜奖 幼儿组 6名 儿童组 18名 少年组 6名

  器 乐: 金奖 幼儿组 2名 儿童组 4名 少年组 2名

  银奖 幼儿组 4名 儿童组 8名 少年组 4名

  铜奖 幼儿组 6名 儿童组 12名 少年组 10名

  舞 蹈: 金奖 幼儿组 2名 儿童组 4名 少年组 2名

  银奖 幼儿组 4名 儿童组 8名 少年组 4名

  铜奖 幼儿组 6名 儿童组 12名 少年组 6名

  另设最佳领舞奖、最佳领唱奖、最佳演奏奖、优秀创作奖、优秀组织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各若干名。特别奖1—2名。

  五、同期进行电视节目类评比,内容包括少儿题材的文艺专题片、少儿综艺、少儿文艺栏目、少儿音乐TV、少儿器乐TV、少儿舞蹈TV、少儿文学TV(散文、诗歌)。分设金、银、铜奖各若干名,设最佳编导奖、最佳创意奖、最佳摄像奖、最佳制作奖、最佳灯光、最佳舞美奖等各若干名。设特别奖1—2名。电视节目类参赛费为每个节目300元。

  六、大赛所设各类单项奖均等同于金奖。所有获奖选手及获奖节目均由中国广播电视学会颁发证书、奖牌。

责编: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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