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的李秀华,自从2000年11月搬进新房子后,她似乎就没有过上一天安宁日子。
李秀华说,为了图便宜她购买了河间市五金交电公司承建的这套集资房。便宜到是占着了,可问题也随之而来了。
“你看这房子,看着挺漂亮的。实际,你看看这质量。”
在于建房单位,河间五金交电公司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2001年3月21号 也就是李秀华搬进新房子5个月后,便开始了她的诉讼之路。
李秀华说,她所在的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沧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对房子出现的问题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墙体断裂,需要对下沉的地基进行加固。根据此鉴定,河间市物价局对该房屋的加固维修费进行评估。最后的评估价为10万5千零8元。
李秀华说,两审法院都支持了她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请求。可执行起来却特别困难。即使是这样,河间市人民法院还是在2002年10月对该房屋的承建单位河间市五金交电公司的一处门脸房进行了拍卖。据说当场成交了。负责此次拍卖的是河北省沧州市拍卖行。由于它们把办事处设在了河间市工商局,因此,工商局干部崔胜利也负责拍卖行在河间市的所有事务。他也证实了李秀华的说法,最后是以12(万)元的成交价拍卖成交。“ 我于11月1日通过河间市中行,中行又给它转到法院支户中心。”
这样看来,早在5个月前10万元的赔偿款就已经到达了河间人民法院的帐户上。可至今李秀华也没有拿到。
李秀华说:“我天天去找,给不了你这钱,他就说是行政干预吧。”
律师说,现在看来,河间人民法院不是没有执行。而是已经开始履行他们的职责,只是在最后的环节上停滞。
记者:“我国法律有没有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执行回来的财产。”
律师:“除非对生效的判决书提起了再审程序,而且中止了原来的判决的执行。否则的话人民法院无权扣留对于生效的判决书所执行的回款。”
律师提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既然此案是由河间人民法院判决,并委托进行拍卖,而且钱已经执行回来。那为何迟迟不能退还李秀华呢?
郭聚平,河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他说:“五金公司这个经理领着四五十人,老的老,小的小 ,男男女女,老老少少,他们这一闹这样以后,俺们本着稳定的办法,这条道不通,咱们想别的道,咱不能说因为民事案件,而造成刑事案件。”
郭院长说,被执行的五金交电公司是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职工生活很困难,当他们得知自己赖以生存的房屋被拍卖后,情绪非常激动。作为法院从大局考虑,决定把这笔钱暂时扣留。
“反正现在这个钱在这撂着,在法院不是扣留,给她保留。”
郭院长告诉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经常会遇到情与法的冲突。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另一方面也要顾及到一些社会因素。每当这时,他们内心也很矛盾。这是不是就意味着这笔钱将无限期的被法院扣留呢?郭院长说,由于现在与五金交电公司的职工无法协商。下一步他们决定找五金交电公司的上级部门来协调。
作为本案的被告,河间市五金交电公司是否知道,阻碍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是要负法律责任呢?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河间五金交电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现在连工作地点也没有了。几经联系,我们在河间市经贸局见到了五金交电公司的两位经理。他们对带领职工阻碍法院执行的事情并没有回避。但同时也道出了他们的理由。史经理说,由于两审法院都判他们败诉,他们认为不公平向有关部门反映又没有得到及时的答复,而且公司全体职工目前的生活来源就是几间门脸房的租金。把房子卖了就等于断了他们的生路。为了保护集体的财产,也是为了广大职工利益着想,他们才一起找到法院,要求扣留房款。
律师认为,案件没有进入再审程序时,还是应该执行已生效的判决。
律师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律师进一步解释,如果再审时发现以前的判决存在错误的地方,被执行人是有权要求返还财产的。但如果采取过激的行为,妨碍法院执行只会事得其反。于是我们建议五金交电公司应该先让法院把执行款退还李秀华。然后,按程序进行申诉。两位经理坚持要等到讨回说法后再执行。
看来事情在短时期内想有所进展是很难。这种局面使法院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当事人的利益要得到维护,但由此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反应又不能视而不见。
面对这样一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难执行的现像,社会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周孝正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正在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制还很不健全。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还是不太成熟,你既不能够执法不严。要是特别严了之后,有很多东西你没有办法落实,所以你不能完全怪法律执行难。你也不能够说不执行,所以这是一个两难。因为法院它已经判下来。它具有一个权威性,可是在这种情况之下, 你完全按照它判的结果去执行就遇到很多困难 。这个案子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我们中国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的一种走向法治国家的一种深层次的问题。这个案子应该给我们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丰富的一个资料。也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才能够知道,我们哪些法还有漏洞。哪些法彼此还不配套。”
周教授认为加快立法速度,使其与社会需求相配套。全面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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