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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03.01.09)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从今年2月1号起施行,这一新的司法解释,被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重大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告诉记者:“去年1月15号的通知发布以来,我们有关法院当时有6个中级法院受理了将近900件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新规定的出台)首先这900个案件有依据了。这就表明了我们不仅从程序上,而且实际上开始介入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此类案件,受到伤害的投资者掀起索赔高潮。但由于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相关规范,至今还没有一起案件宣判。

  今天的司法解释,认为是重大的突破。规定明确了只要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而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期间买进或持有股票,在虚假陈述曝光后卖出受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向上市公司等有关责任人进行索赔。司法解释同时强调,大盘下跌等系统性风险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免责的理由。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三类损失可予以赔偿:一是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损失,二是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是以上这些资金的利息。在案件的受理方面,这次除了原有的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可以作为受理的依据以外,增加了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刑事判决也可作为证券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原则上不要求原告举证,而是由被告进行抗辩。从而解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的现实。 同时,新规定准许几百或几千名投资者通过律师同时进行诉讼,这将大大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同时也会给造假的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

  
新闻分析:业界关注证券市场法制化进程


  专家指出:新的司法解释将加快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进程,也会对上市公司等形成巨大的震慑。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刘俊海告诉记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场中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使得法律更好的发挥补偿受害人、制裁造假者、教育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作用,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对市场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据了解,目前ST银广夏,ST红光、大庆联谊、渤海集团、ST圣方科技、ST嘉宝、ST同达、三九医药、ST天颐等都已被投资者告上法庭。但还没有一起被判决。只有ST红光案件以赔偿22万多元调解成功,投资者都在等待今天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追究侵权责任人民事赔偿责任,既是完善经济领域法律秩序的重要步骤,也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投资信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告诉记者:“过去人们觉得你虚假陈述以后,没地方说话,受了损失没人管,实际上还是有人管的。”李国光还表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和其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规范,今后将加强对资本市场经济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纠纷。

  业内人士指出,这表明在解决了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之后,侵权行为中另外两种行为:操纵股价和内部交易将成为法律界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以便使亿安科技操纵市场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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