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们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适用的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那么现在即将出台一部《交通安全法》,在《交通安全法草案》当中的第48条非常引人关注,这一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人身伤亡损失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过错方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出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那么在原来的条例当中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10%的经济损失,但按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事故发生地10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照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这两个法条的差别最重要的就在于这10%的道义赔偿,还要不要存在。
这在以前民间有一种说法叫做“撞了白撞”,其实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它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误解:一方面让司机觉得,如果我没有违章,那么撞到了行人,我是不用负担责任的,让行人也有这样的误解,如果我违章了,被司机撞倒,就会一分钱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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