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们经常说到安居乐业,有一所舒适的房屋来居住,应该说是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们今天的节目就与住房有关系。如果我告诉你,有一家人在自家的房屋里居住了50多年,突然有一天,法院告诉他们,这个房子不属于你们了,已经收归国家所有了,这样的事情您也许会不相信,但是它确确实实就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了,3年多来,我们的记者一直在跟踪拍摄一起蹊跷的房产纠纷案件,这个案件带给我们很多引人思索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报道。
解说:刘崇信是陕西省乾县城关镇的农民,他的家住在县城繁华的南什字大街。一家人在自家临街的门面房开了一个副食品商店,生活得十分安稳。1999年10月一件意外的事情打破了刘崇信一家平静的生活。
刘崇信:我刚盖的新房,还不到3年呢,这房当时就倾斜下沉了。
记者:就是你们家的房倾斜了?
刘崇信:哎,下沉了。
解说:1999年10月刘崇信家地基突然断裂,一层房屋墙体出现大面积炸裂。
刘崇信:就是这个房屋下沉,向一边倾斜了,所以出现这个裂缝了,你看这个缝子,现在这么宽,筷子都能进去,这一直都是这样,它继续再往下陷、下沉。
解说:刘崇信家的房屋是1999年3月新盖的3层小楼,完工还不到半年,怎么会突然地基断裂了呢?刘崇信开始查找原因,这时在他家东面和南面有一家工程队在施工盖大楼,刘崇信认为,他家房屋出现的问题可能是这家工程队施工造成的。
刘崇信:1999年的8月份,1999年的8月份他(习悦兆)开始施工了。施工的时候,我劝阻他,我说你不要挖(得太近),把这个地基离远一点,不能离太近,近了以后,我刚盖的新房,才不到3年嘛,你再要盖的话,这个一下沉,因为他要挖7米多深。
记者:地基要挖7米多深,是吧?
刘崇信:7米多深,不符合深挖地基的规定,我就劝阻他,他不听。
解说:有了这个推测后,刘崇信就去找这家工程的负责人,他叫习悦兆,是在刘崇信家东面和南面开发工程的负责人,当刘崇信找到他时,他是这么答复刘崇信的。
习悦兆:他的地基裂缝,是在我盖房1年半之前就发生了,与我的开挖(地基)无关。
解说:习悦兆认为刘崇信家地基下陷是刘崇信自家盖房不合格造成的,与他在旁边开发大楼没任何关系,刘崇信找不出科学的依据证明习悦兆损害了他家的房屋,只好作罢。开发商习悦兆的大楼继续施工。然而到2000年3月意外的事又发生了。
刘崇信:后来以后他还不行,为了有意欺负人,他把我的窗子堵了,我找他的时候,他说啥,我能知道堵人家窗子是欺负人,我就这样弄你,我就这样干,谁敢把我咋样。
解说:开发商在盖楼施工的过程中是紧挨着刘崇信家的南墙盖起来的,刘崇信家二层、三层四间房屋的4扇窗户被堵得严严实实,而更让刘崇信难以接受的是,施工队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方便施工竟然在自家的墙上打了4个大洞。这不明摆着欺负人吗?刘崇信再一次找到了开发商习悦兆。
记者:就是现在咱们看到的,你盖的这栋楼的二层、三层,一直到六层的这个阳台,到二层、到三层都紧挨着他们家的窗户,当时你没有考虑到他们家的这个采光的问题?
习悦兆:按照当地的这个民俗,也就是当地人盖房的时候,自己在自己这一侧盖房,这是当地的民俗,对于我们县城,我在施工的时候,是得到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才进行施工的,按照规划许可证来进行建设。
解说:习悦兆认为自己是在自己的范围内施工,并未侵害刘崇信的利益。大楼继续施工,而这一次刘崇信再也坐不住了,自家的窗户被封,以后可怎么生活呀,在采访过程中刘崇信在一 天下午2﹕00,带领我们来到他家二层的屋内。
记者:看看,你把灯关一下看看咱们这个屋有没有一点光线。
刘崇信:我关上。
记者:灯关了就是这样的?
刘崇信:灯关了就这样,因为这现在还是,今天天气还晴着呢,所以如果是阴天,或者到下半天的时候,根本看不见。连人都看不见,就是这样。
记者:那原来就是说,没有盖这个楼的时候,你们家这时候屋里是特别的亮,是吧?
刘崇信:啊,对。没有盖楼的时候,这个采光问题,没有啥问题。
解说:大白天刘崇信家关了灯,屋内就是漆黑一片,今后他就将在这样的居住环境下永远生活下去,屋内通风也受到了影响。这件事发生后,刘崇信多次找开发商习悦兆交涉、协商,习悦兆都是这样答复他的。
习悦兆:我就跟他提出来了,跟他进行协调这个问题,协调这个问题说,你不应该向南采光,你这个房子已经盖到别人的地皮上了,这个是应该拆除的,那他没有拆除。作为土地转让方和我,都认为他(刘崇信)这是非法建筑。
记者:你当时认为他这是非法建筑?
习悦兆:啊,对,不合法的建筑。
刘崇信:我把他找到我的家里来,以客相待,我说你看,看看人家吧,你这个赔偿的话,你赔点儿,我把房加固一下,我又不跟你多要钱,我要那么多钱有啥用啊,你给我加固一下,人家已经弄下麻烦了,这咱也可以谅解人家嘛。但他说,他从来不给别人弄这事。
解说:自己的房屋受到了损坏,而且采光权也被剥夺了,刘崇信要讨回自己的公道,他就开始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他首先到乾县建设局去反映问题,然而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刘崇信发现习悦兆开发的大楼没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且也没有到乾县建设局进行立项。
乾县计划局 李纬:反正知道工程没有立项,没有立项他就施工了。
乾县建设局副局长 赵文学:按道理,县城的规划区内建设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手续没有例行。
解说: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楼房必须到建设管理部门立项后,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才能施工,而习悦兆是在没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就开始施工了,对此习悦兆又做何解释呢?
习悦兆:县上在省城建工作会召开之前,这有县长办公会纪要在这儿,要求赶8月10日,这个工程要开工。
解说:习悦兆称是县里领导的指示,提前施工的,针对习悦兆违法盖楼的事实,乾县建设局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建设局发现了更严重的问题,当时县里给习悦兆的工程审批时批准的基建规模是1739平方米,而在施工现场建设局的负责人发现习悦兆私自超面积开发了2100平方米,我们现在看到的这幢大楼全部是习悦兆多超了2100平方米开发的,正是这幢大楼将刘崇信家堵得严严实实。面对自己违法的事实习悦兆是这样解释的。
记者:据我们现在就是说,在政府了解到,说南边这栋楼就是没有批的,批的就是东边那一栋楼是批过的。
习悦兆:那是时间长了,他们不清楚,只有我当事人清楚。
解说: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开发建筑要与相邻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来保证建筑物的采光。我们在施工现场看到习悦兆违法超面积开发了这幢大楼是紧挨着刘崇信家的南墙盖起来的,中间没有留任何距离。刘崇信家的采光权就这样被剥夺了。习悦兆违法开发大楼的事实被查出后,1999年10月乾县建设局对习悦兆开发的“兆兴商住楼”下达了停工通知书。责令习悦兆补办建设用地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交纳超规模部分建设的费用。2000年6月15日习悦兆在补办了相关手续后,工程又接着施工了,在2001年初,6层的楼房主体完工,而在这个过程中刘崇信家的问题却无法得到解决,刘崇信多次去找习悦兆协商解决,都是得到这样的答复。
刘崇信:当时找他的时候,他说是这个啥,承认他的错误,但他不赔,他说在他们这个行当里头没这规定,他又说,你不服的(话),你就到法院去告我,我不怕你告我,就这样。
解说:我们在已经完工的兆兴商住楼现场看到,高20米的兆兴商住楼从3面将刘崇信家的3层小楼紧紧包住,刘崇信家的南墙被堵得严严实实。自家的采光权无端被剥夺了,而且地基断裂的责任也无法查清,万般无耐的刘崇信来到乾县人民法院起诉习悦兆,要求习悦兆赔偿他房屋加固费15万元,并恢复他的采光。接到刘崇信的诉讼后,乾县人民法院委托咸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刘崇信家的房屋进行了科学的鉴定。经过现场勘查,监督站作出结论:刘崇信家地基房屋多处裂缝及破坏与习悦兆深挖地基有直接关系。习悦兆盖的兆兴商住楼与刘崇信家的房屋的间隔及施工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鉴定结果乾县人民法院判决;习悦兆赔偿刘崇信房屋损害加固费11万元,被告习悦兆紧靠刘崇信家二层、三层楼房的建筑部分由习悦兆自行拆除。
主持人: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审理得到了保护,被损坏的房屋也得到了赔偿,刘崇信也可以松一口气了,但是令他做梦也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解说:一审判决后,习悦兆认为不应对刘崇信进行赔偿,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就在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令刘崇信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刘崇信:房管所在4月底,在2000年4月25日,把我的房产证取消了。土地证,在6月2日,土地局又把我的土地证取消了,人家都认为,我这个官司失去主体了,没有房子了。
解说:2000年6月乾县土地管理局和乾县房管所同时发出公告,注销了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刘崇信与习悦兆打官司靠的就是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没有这“两证”他就没有资格去起诉习悦兆要求赔偿,这时咸阳中院就中止了刘崇信诉习悦兆赔偿一案的审理
法官:乾县土地管理局已经把刘崇信土地使用权证撤消了,那么就是说,刘崇信在这一块儿地方上,没有合法建造房子的权利了,所以这个案子现在就中止下来了。
记者:当时在审理过程中,是谁提出来的,怎么得知的他的这个“两证”被注销了?
法官:是习悦兆提出来的。
解说:据刘崇信讲,早在1989年土地管理局和房管所就给他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8年他盖了新房后,1999年2月土地管理局和房管所给他更换了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却为什么在发证不到半年内又注销了他的两证呢?刘崇信对此有自己的看法
刘崇信:我和这个习悦兆打官司,与你们政府有啥关系,你这个事实上没有这样巧合嘛,我一诉讼习悦兆,你马上就注销我的证,这个毕竟有其它原因,这是行政在干预这件事。
解说:是不是行政部门在干预这起民事案件?带着疑问我们走访了这两个单位,我们首先来到了乾县土地管理局,当我们来到负责发放土地使用证的地籍科提出要采访此案时,地籍科的工作人员立即躲到了屋外,只留下空荡荡的办公室来接待我们,我们意外发现在办公桌上的记事台上记着习悦兆的通讯录,看来习悦兆是土地局的熟客,几经周折,我们见到了土地局的负责人。
土地局负责人:土地局注销的依据是,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发现问题以后,经过查阅当时的有关资料,认为这个三邻签字不清,对土地证予以注销。
解说:这位负责人告诉我们,是因为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上四邻签字不实,他们才注销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我们经过了解得知,按照当地的习惯,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要经过东南西北4户邻居签字证明后才能办理,现在刘崇信和南邻习悦兆有纠纷,习悦兆对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提出了异议,土地局以此作为理由注销了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那么房管所又是以什么理由注销了刘崇信的房产证呢?
房管所所长:因为他的四邻签字不实,属于瞒报,再一个南邻和东邻习悦兆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他签这个字也是无效的。
解说:房管所也是以同样的理由注销了刘崇信的房产证。刘崇信的两证被注销后,他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提出,土地管理局和房管所无权注销他的两个证件。
刘崇信:四邻签字,是个地方上的习惯做法,而且这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所以,我认为你房管所违法了,还是习悦兆在背后捣鬼,实际上他们利用这种方式,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办法。
解说:我们也查阅了相关资料,在陕西省土地局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司法解释中,我们看到:土地使用证是由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有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报请人民政府后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私自处理是越权行为,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进行纠正。看来乾县土地局是无权注销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的,房产证也是由人民政府发放,房管所也无权注销刘崇信的房产证,而房管所却认为他们有权注销。
房管所工作人员:登记机关有权注销他的房产证。
记者:不经过人民政府就可以?
房管所工作人员:不经过人民政府。
解说:刘崇信多次与土地管理局和房管所进行交涉,两个行政机关都不给他恢复两证。刘崇信就找到了乾县人民政府。乾县人民政府专门召集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乾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发出了公告:认为土地管理局和房管所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撤销了土地管理局和房管所注销刘崇信两证的公告,恢复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刘崇信认为状告习悦兆的官司可以恢复审理了,他拿着乾县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满怀希望地来到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房屋损害赔偿案的审理。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这个事情呢,合议庭再合议一下,合议完了以后,如果能开庭审理,那就继续恢复审理。
主持人:县政府的领导亲自过问此事,并及时纠正了下属机关的越权行为,保护了刘崇信的合法权益,刘崇信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又重新发挥了它的法律效力,当刘崇信满怀希望地拿着县政府的红头文件,来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恢复房屋案的审理时,一个新的难题又出现在他的面前。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乾县饮食服务公司,1987年的时候和刘崇信曾经为土地使用权打过一个官司,现在乾县饮食服务公司又向本院提起申诉,因为它说它有了新的证据,本院现在已经把这个也立案了。也不知道这个最后的结果是什么,这个案子呀,也影响到习悦兆和刘崇信的这个房屋损害赔偿。
解说:刘崇信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才起诉到人民法院,却想不到遇到这么多阻力,真是一波刚平又起一波,自己与习悦兆的房屋损害赔偿一案本来可以恢复审理了,没想到乾县饮食服务公司又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了他,他的案件又被搁置了。
刘崇信:他(习悦兆)这次来呀,实际不是饮食服务公司起诉我,还是习悦兆在背后捣鬼,习悦兆以饮食服务公司的名义,再到乾县法院去起诉我。
解说:乾县饮食服务公司怎么会和刘崇信打起官司呢?刘崇信告诉了我们其中的缘由。
刘崇信:原来80年代以前我没在这儿住,因为那个时间,就是文革前后,文革前后,那个时候是公司合营、集体化的时候,它(国家)把我这个房子改造了,被错改了。
解说:刘崇信告诉我们他家解放前就在这儿住,一共有6间半房屋建筑面积58平方米,在文革期间,他父亲刘秉彦被错划为地主成分,1972年他家的房屋被国家纳入改造后租给了乾县饮食服务公司,到1979年落实政府时,乾县人民政府对错划刘秉彦的地主成分进行了纠正,同时把房屋也返还给了刘崇信家。
刘崇信:1979年,(政府)同意以后,它(国家)把这个落实,通过落实政策,它把我这个(房子)给我了,这是第一次工商局落实政策的时候,原房产权交付本人支配,退还给我了
解说:1979年7月13日乾县革命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即现在的工商局,针对刘崇信家房屋使用权下发了9号文件,把被错误改造的房屋交还刘崇信家使用,接到这个文件后乾县饮食服务公司还支付了刘崇信家7年的房租120元。1979年房屋使用权交还刘崇信后,刘崇信并没有收回房屋,而是把房屋继续租给饮食服务公司使用。
刘崇信:原来那个地方,我没要房,饮食服务公司仍租着呢?
解说:从1980年开始,县饮食服务公司每月支付给他家7块钱房租,然而到1982年以后,饮食服务公司就经常拖欠房租,而且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从中牟利,刘崇信就要求与饮食服务公司
解除租赁关系。
刘崇信:因为饮食服务公司长期租房,我要求退房,还给我,由于(我和)它是个租赁关系,租赁关系,它应退给我呢,它当时不退。
解说:刘崇信多次与饮食服务公司交涉要求与他们解除租赁关系,饮食服务公司都不给他腾房,也不交房租,刘崇信又找到了乾县人民政府处理遗留问题领导小组,1985年领导小组又专门下发了8号文件,并通知饮食服务公司把房屋返还刘崇信,接到通知后,饮食服务公司还是不腾房。由于饮食服务公司不愿腾房,刘崇信就在1985年3月到乾县人民法院起诉饮食服务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支付所欠房租。乾县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作出判决;刘崇信与饮食服务公司解除租赁关系,并限被告6个月内腾房。一审判决后饮食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咸阳中院,中院于1987年7月判决,维持原判,限期两个月内腾房并拆除在院内搭盖的简易房。
刘崇信:到1988年的4月2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和乾县人民法院执行庭,4个法庭共同的人到这儿认定的地址,认定的界限,把这个桩基返还给我了。
解说:我们在乾县找到了1988年去执行的工作人员。
乾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为了完成这个案子,中院的执行庭的老康、老顾、老任,以中院执行庭为主,配合乾县法院执行,那时没有执行庭,是执行组,执行了这一案。我当时是一个书记员。当时对刘崇信这一块地的使用权进行了丈量,而且饮食服务公司对执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解说:1988年执行以后,乾县饮食服务公司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然而直到2001年乾县饮食服务公司又对13年前败诉的官司重新提出申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乾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二审判了以后,我们一直不服啊,我们不服,但是呢,后来到法院咨询以后,法院说,你现在没有新的证据,你现在上诉这些都起不了作用,我们现在根本不受理你这个事情。所以我们得到了这个新的证据以后,我们正式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解说:这位饮食服务公司的经理13年前并未在饮食服务公司工作,他告诉我们他们查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刘崇信家的房屋,在1972年被国家改造后就归国家所有,不应归还给刘崇信,当年政府把房屋返还给刘崇信是错误的。他们现在查到了这方面的文件,有了新的证据,他们才在13年后重新提出申诉。
记者:其实按照你的说法就是,刘崇信现在盖这个3层小楼,占这个地全部是你们饮食服务公司的?
乾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现在按我们查的历史资料,全部是我们的,房管所给了签注的意见。
解说:这位经理告诉我们,按照当时乾县政府的文件规定,刘崇信家的房屋被国家改造后,已经归饮食服务公司所有了,房屋不能归还刘崇信家使用,刘崇信却不认同这种说法。
刘崇信:过去把我错改了,落实回来了,因为解放前我就在这儿住嘛,我不存在这个桩基界限纠纷,和其他人的纠纷,他们硬整我呢,我把你这个房子弄得不得安宁。
解说:我们经过调查得知,事实上饮食服务公司和习悦兆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习悦兆开发的兆兴商住楼所占用的土地,是饮食服务公司以每亩50万元的价格卖给习悦兆的,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
记者:乾县饮食服务公司与习悦兆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乾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那是土地转让关系。
记者:那现在刘崇信就提出一个说法,就是说你们现在,乾县饮食服务公司是帮习悦兆在打官司,阻止他这个民事官司的审理,那对他的说法,你是怎么看的?
乾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这个事情,我也不清楚,我也没听说过。为啥我要帮他打官司呢?那是我的地皮,我为啥要帮他打呢?
记者:那习悦兆和刘崇信之间这个民事官司,你知不知道?
乾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我听说过。
解说:这位负责人告诉我们,他们是为了维护自己企业的权益,才在13年后提出申诉的,真的像饮食服务公司的经理所说的这样吗?咸阳中院主审刘崇信与习悦兆房屋纠纷案的法官,在接受我们电话采访时是这样说的:
电话采访:现在就是习悦兆同乾县饮食服务公司来帮他来打这个官司,乾县饮食服务公司正在办这个事情,反正是这个谁,这个饮食服务公司现在办事就是给习悦兆在办事,饮食服务公司就是代表的习悦兆的利益,饮食服务公司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替习悦兆来说话的,都是有利于习悦兆的事情。为啥它要有利于习悦兆呢,因为习悦兆把饮食服务公司的地已经给买了,但是钱款还没有付完,还差一点儿钱,所以习悦兆就说,你如果把这个事情给我弄不完,我剩下的钱就不给你了。
解说:乾县饮食服务公司在2001年提出申诉后,咸阳中院立案并进行了审理后,于2002年2月重新作出了判决:撤销乾县人民法院和咸阳中院1987年的两次判决,驳回刘崇信在1987年提出与服务公司解除租赁关系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对于刘崇信来说,他盖房所占用的土地是饮食服务公司的,就意味着饮食服务公司什么时候都可以把他赶走。对于这个判决我们采访了有关专家。
专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啊,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也比较复杂,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们国家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说是非常不充分的。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是在1986年的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以后,那么我们国家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才放到了一个相对于比较醒目的位置上边,而且随着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样的口号以后,运用法律这样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对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中非常核心的就是,对私有财产进行充分的保护,那么才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那么在这一点上,可能在法官对类似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恐怕也要考虑我们国家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一个历史的背景。应该按照在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后的一些法律的原则,来看待法官所面对的纠纷。
解说:我们在1979年乾县人民政府为刘崇信返还房屋下发的文件中看到,根据当时的政策,“凡私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纳入国家改造,而刘崇信家6间半房屋建筑面积只有58平方米,不应纳入国家改造,当时刘崇信家房屋被改造,是因为刘崇信的父亲被错划为地主才改造的,按照落实政策的规定,应把刘崇信家房屋交还给本人使用,然而咸阳中院并未采用刘崇信提交的这份证据,而是把刘崇信家的房屋判给了乾县饮食服务公司。令刘崇信想不通的是,自家的房屋受到了损害,为了讨回公道才起诉到法院,却想不到3年来,不但官司受到各方面的干扰,最后就连自家的房子也成了别人的。而今令刘崇信烦恼的不仅仅是断裂的地面和被封的窗户,自从咸阳中院的判决下发给他以后,他时刻担心着咸阳中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会来到他家扒掉他的房屋,让他离开他住了30多年的家。
主持人:我国在六七十年代,那段特殊时期内,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私有财产没有受到重视和保护,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依法对一些冤假错案进行了纠正,特别是1987年《民法通则》的施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被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但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案件中,刘崇信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受到侵害的刘崇信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他受损害的房屋不仅没有得到赔偿,而且本人连房屋的所有权也被剥夺了,这个案件确实带给了我们很多引人深思的问题。目前刘崇信已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高院已为刘崇信立了案,对于今后刘崇信命运的发展,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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