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5 匿名07-07-29
我爸爸于2004年5月合伙与人投资150万元(我爸爸所投资额为:32.5万元),建设“牛栏江水电站有限公司”。
2005年1月份牛栏江水电站停工,理由为:资金不足,会计交出凭证为:72万元。而余款78万元,并未交出凭证.(法人代表与出纳同属一人)
后我父亲上诉,法院结论为:散伙
现资源县决定收回水电站理由:水电站停工,且屡催未继续
1、请问我资源县有权无偿收回水电站吗
2、用了2万元上诉,法院判决为:散伙。散伙是什么意思呢?难道我父亲就得不到一点赔偿吗?
这次的投资是我父亲的全部积蓄及借款,请问我们还能有什么途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