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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手机“三包”



  为什么手机三包已经实行一年多了,退一部有质量问题的手机还这么难呢?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现行的手机三包规定中关于退货的条款,首先:从购机之日起7日内手机的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如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等等);那么你要在短短7天时间,确定自己的手机有没有毛病,至于怎么确定,您自己想折。第二种情况:手机的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为6个月,充电器为1年,耳机为3个月,等等)出现性能故障,经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注意看好,是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而不是退货,除非……除非销售者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才能要求退货。这种情况恐怕很难出现吧,销售商手里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也不会只有一部,再不行,临时去同行借几部大概也没问题,反正这款手机是跟你耗上了。接着呢,如果消费者执意退货,便要扣除从购机之日算起,每天0.5%的折旧率。每天百分之零点五,看起来好像不多,但仔细算算如果您在购机200天之后,还要退货,那不但要不回购买手机的钱,还得倒贴钱。这样看来,即使你对这个手机已经失去信心,恐怕您也只能选择一修再修,或者干脆再买一台了。据了解,目前其它家用电器的折旧率一般只有0.1%,而手机竟然高达0.5%,看来,手机就是活得珍贵,别人过一天,它就过了五天。

  手机三包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怎么看起来反倒对消费者有些不利呢?一位李先生给我们发来帖子说:我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拿去修理,维修人员说要花6天的时间,我希望他们能在维修期提供一部备用机,可是却遭到拒绝,使我在这6天里的工作大受影响。

  那么维修部门拒绝提供备用机有理由吗?按照手机三包中的规定:手机主机送修后7天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提供备用机。看来这位维修人员的确懂得用法规来唬人,别说李先生的手机6天可以修好,就是要修个6天23小时59分59秒,只要不够七天,他也不会提供备用机的。那对于那些每天都要用手机保持联系的用户来说,最好还是自己再买一部备用机。

  还有一些消费者,从正规商店里买的新手机不到三个月修两次,退机要扣一半钱,换机要等一个月。结果不到三天又被告知,你的手机经过厂家检测没问题,不能换也不能退,一不小心,消费者就掉进了“三包规定”的陷阱里。

  另外,各地消费者协会也纷纷反映,在“手机三包规定”实施1年来,有关手机的消费者投诉不但没有减少,而且不断攀升。2002年度北京市全年共受理手机投诉1226件;其中投诉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的就有1109件,占投诉总量的90%;其它问题仅占10%;重庆市全年共受理手机投诉1868件;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也占投诉总量的83.5%,而且投诉总量比以往同期上升了10.4%。作为消费者的代言人,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了修改完善“手机三包规定”的建议。

  2003年1月17日,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在北京联合召开“手机三包规定”实施一周年研讨会,在会上他们呼吁修改“手机三包规定”,并提出了11条具体的修改意见,其中针对消费者的投诉热点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议:建议手机退货有效时间由7天延长为30天;建议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除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手机外,增加可以退货的规定;建议降低日折旧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建议明确规定凡因质量问题送修的手机都提供备用机。

  我们为此还专门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董秘书长认为:这次会议被提出的建议很具体,现行手机三包的某些规定低于现行法律的标准,是急需改变的,如果这样的规定不改变的话就会造成手机消费市场的两个不良后果:一是经营者不愿意去提升自己的市场的竞争度,靠在这样的标准上不利于售后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在生产的过程中,质量标准的管理和设计新产品的周期问题都会被忽略,长期这样下去,非常不利于把手机消费市场纳入一个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竞争机制上。另外,不要把三包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全部内容,比如说有的手机修了多少次找了很多麻烦,经营者要不要依据我们现有法律规定,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消费者一定的损失赔偿呢?还有,在研究手机三包规定的时候,必须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之上,要是低于法律标准就是不对的了;另外,企业的行业标准应该高于国家的最基本的标准才能引起竞争,提升竞争度,这对经营者是有利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

  目前4个直辖市的手机用户已达到了2330万,应该说这四个城市消费者协会反映的问题是带有普遍性的。“手机三包规定”, 从2001年的 11月15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年多的时间了,应该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也促进了手机消费环境的改善。但规定实行1年来,也逐渐的暴露了一些问题,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却无法得到保护,我们仍希望有关部门能深入调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手机三包规定”,以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有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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