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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辩论委员会:我们真诚地想得到您的法律援助,望您帮我们结束无家可归的局面,使我们能安居乐业。
  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我们原是天津市河西区谦德庄乐寿西里王家台宿舍的七户居民。我们真诚盼望得到您们的法律援助,现在我们无家可归,四年来我们已多次搬家,儿童上学也成麻烦,有的婚姻因此告吹,七户中最大年龄已近八旬,现借住地下室,雨后进水,下水道不通冒水,蚊蝇肆虐,鼠患成灾,蟑螂横行。1949年前残废军人的老伴现在居无定所,辗转借住,现住农村老家。老人的晚年生活困苦不堪,流离失所,体会不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我们居民住房原属特殊钢厂企业产,1995年11月7日,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服务部(该服务部为河西区房管局下属单位)和特殊钢厂签订产权移交协议书,将该企业产权(共两万多平米)移交给房产服务部,随后我们居民与房产服务部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记载,住房面积为20.45平方米,并按此面积计租收费,我们每月缴纳租金,合同有效期自95年至98年12月31日。
  1996年8月24日天津市河西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对该片进行改造,并颁发《河西区谦德庄规划片永安道以南拆迁安置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拆迁安置依据明文规定,拆迁公有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安置依据。96年8月河西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在与我们居民签订拆迁协议书时,突然提出原租赁合同中小间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96年9月12日,河西区房管局做出了"关于谦德庄乐寿西里王家台宿舍房屋用途的决定"宣布小间住房不是住房,并说"特殊钢厂和房产服务部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并对我们进行了强制拆迁。我们不服"决定"上诉到法院,天津市各级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情况下,判我们败诉。
  一. 天津市各级法院判案没有法律依据
  1. 天津河西法院一审中所有的法律是82年的城发房字第77号《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来判案。这个法规不仅是在90年12月31日建设部第七号中明令废止的法律,也是和本案没有关系的法律(不能用产权法规来判决租赁关系)。
  2. 天津市二中院判定(二中行终字第13号)是依据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审判结果连具体条款都没有。
  3. 我们申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再申请通知书,[1997二中申行兼字第七号]所依据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其原文如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这一条款只能说明河西房管局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法的建立,就是防止行政主管部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所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所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河西房管局对我们做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呢?(司法解释"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判案的)
  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999高审监行字第一号)也没有说明所依据法律。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天津市各级法院所用法律到底是什么(事实也不清楚的)?
  二. 河西区房管局行政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 房管部门接受企业房产过程有法律制度:1996年3月3日《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65号令,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及抵押它项权力设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房屋所有权改变名称的,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转移和变更登记,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以上说明房产转移手续60日内办理完成)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公产房屋租赁过程有登记备案制度的法律:1995年6月1日建设部发布施行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都是有关登记备案的条款。以上说明房产转移到租赁都有一套完备制度。河西房管局应对河西房产服务部进行正常的管理。(租赁合同签发到百姓手里即是合法)百姓没有权力审查房产组织内部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如果其内部管理中出现问题,也应由房管部门承担。而现在河西房管局的行政行为和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都由我们无辜的百姓承担经济后果,这和我国立法原则相违背。(任何一项行政行为出台,不能和各项法律相抵触,我国的各项法律和立法原则,都是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现在和我们签订承租关系的河西房产服务部还合法存在,和没有拆迁居民承租关系还在合法履行。(河西房管局的行政行为只能对下级机关,而不能干涉租赁关系。)
  三. 法律程序有误
  1. 我们持有《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近一年,河西区房管局在拆迁通知下达近一个月后,才作出《决定》。
  2. 行政行为原则先取证后裁决,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正确,法院就支持。所依据法规不对,法院就应依法撤销。我们案子四年来,申一次案,换一个法规。(最后还是没有)这不符合法律程序。
  四. 天津市建委、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等部门证明我们《公产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法律视而不见。我们的案子,我们走访天津市房管局、天津市建委、国家建设部以上部门都给我们做出明确答复:"法院所用法律不对,根本没有否定《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法规"。天津市建委、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市房产总公司核准做出认定证明,认定《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见附)。我们不禁要问:"我们在拆迁前和解困时《公有房屋租赁合同》都是合法,为此我们不能分解困房,这时河西房管局干什么去了!河西房管局,一方面委托河西房产服务部以平等主体和我们百姓签订《公产房屋租赁合同》,另一方面又以主管部门身份来否定《公产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身兼二任。我们不仅为现在,也为将来讨公道,为什么百姓手中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什么样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应当保护这一领域的正常秩序,既然房产服务部这个组织是合法的,那么它所代表房产机关发的证件也是合法的,百姓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合法的。如果像这样《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实施近一年后,又来怀疑它的合法性,那么政府中什么部门和我们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我们才放心呢?将来百姓怎么敢租房?怎么敢买房?如此不公的判例一开,房管局就在他们需要时候,随时否认百姓手中唯一凭证。我们恳请今日说法,给我们法律援助。
                            此致
                                七户居民跪呈
                                   2000/11/2

  附: 《公产房屋租赁合同》及交房租凭证
  河西房管局的《决定》
  我们不能解困的分房证明
  天津市建委、房管局产权处、房产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中环线交口)
  新会里10号地下室,刘春荣
  或电话022-28116397(毛培忠)

  仅个人浅见:医生不承担责任。
  卢嘉 ljgh9ahotmail.com
  河北固安华油职大电大部2000级网络
  邮政编码:065506

  虽然我还没有看到这场激动人心的大赛,但我想它一定很激烈,很有水平,因为我国的律师还是有水平的,是睿智的,何况是全国的高手相竞争,场面一定很吸引人,作为一位法律系的学生,我希望这场辩论能圆满结束,并能尽早和我们见面。
                            xiaojian 123@371.net
                            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453002

  1)副食品公司领导给尚某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规定的小时,违反了《劳动法》。
  2)超额的工作量侵犯了尚某的身体健康权,对尚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伤。
  3)副食品公司领导在尚某超额工作期间,并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表现出对职工的不关心。
                          王丙元 workhard_3@sina.com

  我认为医生负有刑事责任:病人要求安乐死,而医生只是停止治疗。这不付合病人的要求,停止治疗意味着让病人自生自灭,而医生则袖手旁观。我认为若不能满足病人要求的安乐死,作为医生就应该全力强救。
                          鱼儿 ADJUST45@HOTMAIL.COM

各位大律师:你们好!
  我现有一事,令我十分伤心,更令我对当前的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事情的经过如下:
  1995年5月,因工作和生活需要,我岳父与他人口头协商交换了住房居住使用。当时,由于是单位福利分房,双方仅取得了60%的产权。1997年9月,按照房改政策,双方各自购买了交换前各自住房余下的70%产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由各自保管至今(即:他保管他交换前住房的房产权,我保管我方交换前房的房产证,至今没有到房机关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1997年10月岳父不幸病逝。我们决定不再换房居住,要求搬回原来的房屋居住。对方不同意,声称:当时换房时我岳父已经同意换了所有权,并找了11个证言为证。我方则认为:当时,双方交换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因为,交换时双方都没有房屋的全产权,是与单位所共有的。为此,我们上诉至高坪区法院,要求确认我方对交换居住前所住房的所有权,并回到原房居住。由于被告之父是政法系统干部,他们运用关系,使得区上某位常委对此案特别“关心”,先由审判委员会对该案定了调子,后又由合议庭进了审理,最终导致该院判决我方败诉,对于这起典型的以权代法的庭审,我们感到十分气愤。请问:我现在是否拥有该房的所有权,我该怎么办?
  望能及时得到你们的指点。
  祝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李大平
                                    2001.4.6
编辑同志:
  您好!我今年中专毕业,在人才市场找工作时,找到了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刚开始的时候要有一个星期的岗前培训,交了几十元的材料费和培训费,觉得还可以接受。可是培训结束后正式上岗前又必须要交500元的抵押金,前些时候不是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吗?可是又觉得如果不交钱的话,前一个星期的培训及所交费用都白费了,而且听其他一起培训的人(很多都是从其他保险公司跳槽来的)说,这是规矩,每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的。我也就交了,只有一张收据,也没有合同,即什么情况下不能拿回钱或不能全额拿回钱。我也可以理解,我听说过有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利用职务之便卷钱出逃的,可是这是用交500元钱就可以避免的吗?但是后来看,如果迟到或没到的话除了公司要扣钱外本部里也要扣钱,(跟领导关系好的人除外),部里的钱当场交,公司扣钱从工资里扣,因为保险公司是没有底薪的,所以如果没有业务没挣到钱的话,以后辞职的时候就从抵押金500元里扣除。这是否合理?为什么抵押金不给利息还要扣钱,因为对保险公司来说,数额庞大的抵押金就是每年的利息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对业务员来说这500元钱是只会少不会多的。而且我想咨询一下,对于无底薪的工作来说,按时出勤是不是一种义务?(为安全起见不愿透露姓名的人)

对辩题3的看法:
  副食品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理由如下:
  1.副食品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星期36小时的工作时间.
  2.每天长达13 个小时工作时间是引发尚有材死亡直接原因。
姓名:雷军
邮箱:leijun80@163.com
通信地址:湖南加禾县调塘水电站
邮政编码:424511

请求法律援助:抢到的女人就可以做老婆吗?

  我的妹妹石倩倩,今年18周岁,于2001年2月6日被一安徽男子拐骗到他的家里,一个非常偏僻的山村,地址是安徽省歙县王村镇绍濂乡古祝村。

  我们非常着急,就寻求警察的帮忙,警察叫我们先去一趟了解情况,从我们浙江省临安市到古祝村要一天的时间,见到了我妹妹,她要跟我们回来时,拐骗她的那个男子就不让她走,他对我妹妹说:"既然来了,就别想走出去"。我们没有办法只好回到王村镇,向王村派出所报了案,于第二天所里的副所长,办事员,乡妇女主任及乡干部和我们去解救,到他们家时扑了空,他们家里人说走亲戚去了。第二次解救是临安警察和歙县警察一起去,见到了我妹妹,当时她不肯跟警察回来,警察就在当地叫她鉴了字,然后回来向我们交差了事。我们分析她是受到了男方的精神恐吓而被迫的,加之她才小学文化,智商有点偏低不懂事而做出的行为。

  我们经过多方了解,拐骗石倩倩的男子叫王国标,今年27周岁,这个男子是在2001年2月2日晚才认识石倩倩的,认识才三天就把她拐骗走的,当时石倩倩的身份证及衣物都在家里。我们每次打电话到他们邻居家叫石倩倩来接电话,他们邻居说,王国标是不会让她来接的。已经一个多月了,我妹妹的一点消息也没有,现在她妈妈着急生了重病卧床不起,前几天发了两份电报给她说:母病危,见报后请速回。到现在也没有见到她,打电话去还是不让她接。目前,我们通过正当的渠道走不通,违法的事又不能做,我们已经感到无可奈何,难道王国标抢到一个女孩就是他老婆了吗?恳求同志们给我们一个帮助,把我的妹妹解救出来。

  附:石倩倩失踪经过

  在2001年2月6日上午9点,石倩倩同事吴成英来叫她去银行取钱,说厂里工资发了,于是他们就出去了。到了下午1点左右,她大嫂接到吴成英打来电话说:"嫂子,你快来小王子厂门口,石倩倩被一个很矮的男人强行拉上出租车快要走了。"当她大嫂赶到时,那男人已把石倩倩带走了,当时立即打了"110"报警,"110"警察认为是刑事案件,要到锦城派出所报案,于是,就打电话到锦城派出所报案,听派出所接电话的人说,若石倩倩到了晚上还没回来,再给他们报案,到了晚上12点后,还没有石倩倩的消息,连电话也没有一个,这时,我们又打了一个电话给锦城派出所刑警中队,他们说:"到了明天还没回来,就带目击证人去作笔录。"

  第二天上午8点,我们就带吴成英去派出所去作了笔录,笔录做完后回家等消息。在中午12点左右,石倩倩男朋友吴小飞打电话来说:"有一个人打电话告诉他,石倩倩要被一个男人带到安徽去,你们赶快来新车站,不然就见不到石倩倩了。"我们立即赶到新车站,检查了所有车上的人,也没有见到石倩倩的踪影。此时,吴小飞已经赶到,他说打电话给他的那个人哟他在交通岗旁等他,我们就赶到交通岗旁找到了那个人,我们就问他石倩倩在哪里,他说可能在早上8点被一个安徽老乡带回家去了。我们立即向"110"报警,"110警车把他带去作笔录,石倩倩已经被一个叫王国标的人带去了安徽歙县王村镇绍濂乡古祝村。

  石江明于2001年3月26日

  电话:0571-3727558,13646841989

  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祝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圆满成功!!!

       祝河北队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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