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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楼权属相争案

  红星拖拉机厂是一千人大厂。1997年,该厂向滨江市工商银行借款200万元,滨江市工商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红星拖拉机厂以12号职工家属楼进行抵押,为此双方签定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到滨江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2号楼共有102位职工住户。1998年因贯彻房改政策,该厂按当地政府房改价将所有职工家属楼卖给了本厂职工。这102位职工向厂里交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规定从交款之日起,102位职工对各自住房享有产权,但他们一直未办理房产证。1998年至1999年,该厂因拖拉机市场无销路,负债率高达300%。滨江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经多方努力,经营状况未见好转。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红星拖拉机厂于1999年底向滨江市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宣告红星拖拉机厂破产, 并于2000年5月进行了红星拖拉机厂注销登记。由于滨江市工商银行的借款200万元已办理了抵押,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因滨江市银行欲对12号职工家属楼行使抵押权,便与12号职工家属楼102位住户发生纠纷。工商银行认为自己对该楼享有抵押权,102位职工住户认为他们对12号职工宿舍楼享有房屋产权。

 辩题:依法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还是职工的房屋产权

 原告(银行):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
 被告(职工):应当保护职工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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