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体育 | 娱乐 | 经济 | 科教 | 少儿 | 法治 | 电视指南 | 央视社区 | 网络电视直播 | 点播 | 手机MP4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一事一议"筹资须农民自愿 湖南省政府将发文明确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4日 11:49 来源:

  红网长沙7月23日讯(记者 肖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绝不能成为农民新的负担。7月22日,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周伯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提请审议《湖南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的汇报,并进行了讨论研究,对筹资筹劳的原则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界定。

  会议指出,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完善和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兴办农民直接受益的集体公益事业,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农民按民主程序自愿筹资筹劳来进行。

  会议强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事关全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省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促进全省农村综合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兴办农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注重坚持实效,不劳民伤财。要加强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办法》规定筹资筹劳范围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非本村的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费用和劳务、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等有明确经费渠道及确定收费对象和开支规定的费用和劳务,以及偿还村级债务、兴办企业亏损等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范围。《办法》还对筹资筹劳程序、筹资筹劳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会议同意《办法》经修改后由省人民政府发文执行。会议同时还研究了其它事项。

责编:西寻

相关视频
更多视频搜索:
热度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