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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后的补偿金与年终奖问题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9月27日 15:39 来源:CCTV.com

  最近由于我所就职的公司取消了我原来任职的部门,因此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就如下几个问题向您咨询:

  1、我在公司就职时间为2年半,补偿金应该是多少?

  2、公司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除了补偿金之外我还可不可以申请其他的补偿?

  3、我入职的时候是于总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我所工作的部门也没有办理任何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但是我的各项福利却一直按照分公司的标准发放,我可不可以争取自己的利益,要求公司按照总公司的标准再进行补偿?

  4、公司的年终奖励在合同中写明,为个人月工资扣除15%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但是现在单位却说中途离开的不发放年终奖,请问这样对吗?

  答复:

  1、就您提供的情况应该可以认定您与您的公司应该是成立劳动关系。关于您说的补偿金,可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于不知您的公司为何要取消您的部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参考,“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一个月通知,但并没有具体规定违反的处罚规定。但这一点可以在仲裁或诉讼中说明。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员工1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以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4、年终奖的设立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而不是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强制调整的内容,公司有权自主制订年终奖分配方案。劳动冲裁委员会对于离职员工是否有权领年终奖的问题本着两个原则一是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二是争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若您的单位对年终奖没有规定,那么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我们认为您可以要求部分的年终奖。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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