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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9月27日 15:31 来源:CCTV.com

  三、执行调解的文书只做为法院的存档,不发到当事人手中?

  我等50多人与一房产开发商打合同纠纷官司。一审判开发商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

  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判开发商在判决下达日起一年内返还我房款,其中06年6月30日前返还30%,不承担利息和诉讼费。

  我们不服,通过县政府和一审县法院主持进行了执行调解,达成一双方一致的调解意见,即开发商还我房款并付利息,并且还款日期为06年7月31日前。

  调解数日后,我们到法院要正式的调解文书,法院称这种执行调解的文书只做为法院的存档,不发到当事人手中。请问,法律上是这样的吗????

  7月31日后,开发商没按斯还款,法院要求我们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给我们起草的内容只提到“因判决已生效,现开发商没按期还款,特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我们认为要写成“因判决已生效,且双方已达成一致执行调解意见,现开发商没按期还款,特申请强制执行。”请问是否合理?

  答复:

  首先要纠正您的一个概念,即您们与被执行人的这种行为应当叫做:“执行和解”,而不是执行调解,它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关执行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以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也就是说是您们与开发商之间的事,而执行和解协议也是由您们与开发商签订,您们在与开发商签订和解协议时多签一份就行了,如果说只签了一份还交给法院附卷了的话可以向法院要求复印若干份使用。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后也可以不制作执行和解协议书,而是由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可,所以,您手中有没有执行和解协议都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如果您们当时只是签了一个和解的笔录,是没法将执行笔录发给您留存的。

  您的第二个问题和第一个问题一样,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您们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申请文书,只要是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格式符合规定就可以了,现在开发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您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二审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至于语言如何搭配、组织只是个人好恶的问题,没有实质意义。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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