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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财产保全问题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9月27日 15:10 来源:CCTV.com

  二、有诉前财产保全的问题向各位请教

  向各位请教一个问题,在经济纠纷中有一个诉前保全的规定,期限为半年。这里我有些不明白,比如我保全被告人的存款,在2005年6月初的时候被告存款有100元,而被告欠我1万,法院去冻结被告人的存款,这时银行给的冻结回执是冻结了100元,在2005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的存款里有存入了100元,请问这100元是否被冻结?因为法律规定冻结期限为半年,这样的话这个半年指的是法院开始冻结那100元在2005年6月-2005年12月不允许支取,还是2005年6月-2005年12月期间所有的在帐户上的钱都不允许支取?如果在2005年7月另一家法院是否还可以对这个被告的帐户再进行冻结?

  答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的冻结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如遇被冻结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所需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由此可见,如果被告人向被冻结的账户中再存入一百元时是会被冻结的,其账户上被冻结的金额也是不可以支取的。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中“……有权机关要求对已冻结的存款再行冻结的,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并应当说明情况。”的类似规定,在您的案件中其他人民法院是不能再次冻结该账户的。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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