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复出的事儿,花样翻新,大多都是在高调问责之后“潜伏”一段时间,就渐露头角,这样的复出每一次都引起民意的大沸腾。但这并不说明问题官员就不能再复任,在公众“横眉冷对千夫指”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一下:什么样的官员可以复任,怎样任命,为什么任命?在被处分期间,被问责官员对所犯错误有无深刻认识?如果公众知晓这些信息,而政府又是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予以任命的,相信民意就会用更加理性的情绪面对官员的责任事故。看来,问题官员复出“问”出了官员复出机制的题中之义。
民众对带病官员复出的反对,不是因为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为了追求公正,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调任邵立勇即使真的不违规,但有违民意,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说明规定有漏洞,或者有关规定被蔑视或歧解。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知错就改,免得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反过来说,邵立勇在前面刚刚受处分,后面就光明正大地复出,也暴露出我们在官员问责机制上的漏洞亟须堵上。其一,受处分的官员究竟能不能复出?倘若可以,需要多长时间,又该履行何种程序?这些都需要有制度上的明确规定。因为问题官员的复出毕竟不同于正常官员的任免,他需要接受更严格的程序审查和民意考核,以证明他不再是问题官员了。
当前的一些问题官员“复出”的速度太快,“复出”的过程太不透明,太缺乏民意支持和令人信服的实际业绩,这样的“复出”,并不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更像是把对官员的问责当成游戏,把民意当成把戏,使得对官员的问责制被架空。应该看到的是,神奇“复出”使官员本身规避了责任追究,但责任并非就因此不再存在,这本质上是一种责任的转嫁,即本该由问题官员承担的责任,被转嫁给党和政府来承担了,它直接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的是法规政纪的公信。
不论被问责官员“低调复出”是何种原因,都是老百姓所不希望看到的。如果是因为官员相互“自保”而“低调复出”,更是老百姓所深恶痛绝的。在被问责官员复出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实行更为严格的措施:被问责而下台的官员,终身不得“入仕”。——徐经胜
问题官员不是不能复出 ,而是该怎样复出才能让公众接受。对问题官员的问责,是一种制度性惩罚,问题官员的复出也应该有一个制度性出口。前提必须是程序公正——要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信息透明——要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肖余恨
我们没有多少人跟邵立勇局长有私仇。民意的不满,不是因为某一个个人的问题,而是对这种模式的抗争,是为了维护官员的声誉和威信,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调任邵立勇即使真的不违规,但有违民声、民意,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说明规定有漏洞,或者有关规定被蔑视或歧解。——卞广春
邵立勇地震公款游玩,已经扩大为一场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官员形象的公共事件,若其再被重新起用,势必会令公众对整个官员队伍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不利于政府公信的树立。——赵登岩
如果说对问责官员止乎于问是对法律的一种漠视,那么问责官员不明不白地复出则是在漠视法律的同时也在蹂躏着社会公德。例如山东官员哀悼日利用公款旅游事件,利用公款旅游本身就是不对,而在全国哀悼日里旅游娱乐何尝又体现了一个人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的双重缺失。在笔者看来,一些官员在其位不谋其政,本身就是违反了社会公德。
如何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任命和问责体系并且使之运转起来?在这方面,社会各界早已达成共识,关键在于是否倾力而为,将之提到必要的高度。比如,任命官员,切实落实任前公示制度,广泛征集民意,以民众监督力求避免“带病提拔”;同时,明晰失职官员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确定谁来监督问责制度的执行,并在问责过程中,确保全程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目前,我国已逐步完善官员问责制度,官员因过失而被问责已成为常态。应该尽快建立官员复出机制,加强对被免职官员的跟踪考核,经过严格程序,达到一定条件,组织部门再重新起用,向社会公示,使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给群众一个交代,还干部一个明白。
这样官员重新占据领导岗位,群众能放心吗?因此别说这一事实公众难以接受,一定程度上这也是对中央政令权威的挑衅和嘲讽。邵立勇的复出甚至还会引发公众猜测,所谓免职,是否只是暂时应付舆论、安抚民愤的挡箭牌?免职后快速复出不是忽悠公众是什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是官官相护。邵立勇地震公款游玩,已经扩大为一场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官员形象的公共事件,若其再被重新起用,势必会令公众对整个官员队伍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不利于政府公信的树立。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此类触犯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官员的处理上,一开始就不能“以免代罚”,而要真正发挥撤职除名等行政处分的效力,根本不给其复出留机会。而一旦此类官员仅被免职,舆论监督也应发挥合力对其复出穷追猛打,如此才能撼动问题官复出官官相护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