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不是个新鲜事儿,中国自古有“清官情结”,只是近段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让人匪夷所思,连拖欠民工工资和习水幼女案这样事关社会特殊群体生命的案件也只有领导批示才可以促进其往前迈步。怎么在倡法时代,领导的批示还这么见效呢?凡事无论大小,只要领导出面,一切好办。长此以往地赋予领导“威权”的期望,恐怕会陷入一个认人不认法的怪圈。如此宠爱领导权威,除了会闹出领导偶尔光顾,“低保户居然高兴死了”的新闻。更可怕的是如果领导迟迟不做批示,百姓是不是就要坐以待毙了?
看来,领导重视、批示固然好,一时一事的效率也很高,但它很难解决本质问题。只要是批示,就可能“选择性地重视”,自然也可能“选择性地不重视”。而我们大家都在同样的一辆时代列车上,若没有制度性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手段,“旅客”们的权益终归是难以保障的。
由于权力集中度过高,导致基层权力相对分散,很多本该在基层解决的事情,往往没有得到解决,弄得非要高层出面不可。这样一来,群众的小事易事,常常拖成了大事难事。市长、县长、局长一搞公开大接访,各种“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堆满案头,弄得领导焦头烂额,忙了一天,也解决不了几件实事。
如果不是省委领导同志做出批示,此案或许仍未水落石出,遵义公安局专案组的秘密调查取证也很难顺利进行;如果不是迫于上级命令和舆论压力,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很容易被当成“一般卖淫嫖娼”案件处理。这一连串的“如果……”让人警醒。基层官员直面百姓,代表政府形象,本该是百姓利益的代言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基层官员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社会信心。
将来看中国是否有进步,法治是否已深入人心,公仆们是否真正一心为民,只要看看那些接二连三的批示是否减少,就可猜对一半。批示能够让希望走多远呢?
领导每天有大量的事务要处理,需批示的公文成堆成摞,不可能也没有精力一一去检查所作的批示落实了没有。但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却没有推卸责任的理由。查一查领导的批示落实了没有、地方上报的办理结果是不是真的,是他们的职责。
“批示”绝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管理形式。这种形式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不容抹杀,不容否定的。即便是当下,依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凡事皆有度,超过了一定度,滥用了,就成了荒唐。——网友
在正义缺席的时候,我们要信奉法律而不是寻求批示;在法律失灵的时候,我们要拯救法律而不是寄望批示。——网友
领导批示说明:许多人骨头里,已经深深地印上了“要批示和“等批示的奴仆心理。——网友
一个运转良好的政府管理体制,应体现权责分明,能确保政府的管理措施快速、直接地得到贯彻落实。在这样的管理架构下,事情的有效解决,并不完全仰仗于领导的批示,而应是在事情发生时,与此相关的部门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落实。领导是否作出批示,不应成为拖延问题解决的借口。那些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要遵照自己的职能要求,不用领导批示,照样应该办好办实。
一个乘客的“投诉”被铁路部门重视,并得到了铁道部长的批示,似乎是民意权益的胜利。但在我看来,这恰恰是公共权利表达失败和悲哀。没有正当有效的制度化维权途径,而仅仅寄希望于高层领导的关注和介入,这不是公共明显的遗憾和无奈吗?
“领导批示”已经集仙女与魔鬼于一身,深深地陷入尴尬。理想的逻辑,是法律的归法律,领导的归领导,但现实中很多本该归法律的事情,有太多利益在其中撕扯,法律没管好,也管不好,所以我们更习惯用权力来裁断。但领导裁断的手一旦上瘾了,也难免就要做点“你必须向公众道歉”这种古代青天县太爷才能做的决断来。这种不同级别的权力之手在法律中四处搅和,反过来又必然弱化掉法律的权威与独立,案件行政化、司法权力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暴露出来的问题,因为领导的批示,才得到解决,我们不禁要问:要是没有领导的批示,结果又会怎样?难道犯罪者就能逍遥法外吗?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就能不闻不问吗?相关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形同虚设吗?我们在实际中看到的是,违法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不理不睬,对受害人冷漠无情,但是领导的批示一到,有关部门就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案件迅速被侦破,凶手很快被抓获归案,问题得到迅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拖欠已久,有关部门不是不知道,但就是没有人处理和解决,然而总理的批示一到,结果就大不一样。如此看来,不禁令人感慨万分:中国的法律似乎形同虚设,要是没有领导的批示,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