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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30日 16:55)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 刘万永 教育部今天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从9月1日开始,新《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定》有哪些显著变化,对大学生和高校有哪些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参与起草新《规定》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重庆市教委学生处处长奚第超和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卢晓东。

  学生告学校频频发生促成新《规定》的形成

  问:现行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实施。近年来,学校依据这些规定处理学生时遭到了越来越大的反弹,学生告学校的案件越来越多,如何看待这些问题?

  张永华:2000年以来,出现了一系列学生告学校的事件,可以说成为一股浪潮,这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思考。可以说,司法审查的介入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直接促成了新《规定》的形成。

  学生和学校到底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是司法关系、合同关系,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关系。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从学生的角度看,是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关系;从学校的角度看,则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均来源于公法,其行为都受公法调整,这就要求双方要正确理解权利义务的边界,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才能在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和学校生活的和谐状态。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没有厘清,源于学校内部关系不受司法干预。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考试作弊诉学校案明确学校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受司法监督。不受监督的规定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从“管学生”转变为确立学生权利的主体地位

  问:我们注意到,新《规定》用相当篇幅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生和学校有什么影响?

  张永华:新《规定》对旧《规定》做了重大调整,重构并统一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

  新《规定》突出育人为本、管教并重的原则,明确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把学生看成是需要呵护和管教的人,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在一定意义上“管学生”是旧《规定》的显著特征。新《规定》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学生不再被简单地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不仅有利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依法调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同时,6项权利和6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学校管理就有可能越权。过去,学校管理学生的权限一直没有明确,越界校规很多,管了许多不应该管的事情,这是造成学校诉讼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新《规定》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为学校管理学生的内容和范围提供了依据,从而使高校切实尊重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原则。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助于减少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

  问:过去一段时间,学生因不服学校处分起诉学校的案例较多,相当一部分是学校处理程序存在问题。新《规定》明确了对学生处分的界限,特别提出学校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不服处分的学生提供救济,意义何在?

  张永华:新《规定》区别于旧《规定》的一个重要之处是,贯彻程序正当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规则,防止学校恣意专断地滥用学生管理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逐渐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旧习,已经树立起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管理理念。比如,新《规定》明确提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新《规定》增设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规定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体现了“无救济就无管理”的法治思想。新《规定》把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并要求学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价值在于保持一种外部压力,促使学校作出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审查性,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定程序等,都是学校内部的纠错机制,学生不服从学校的处分决定,依然可以诉诸法律,但我个人认为,增设这些规定后,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可以降低80%。

  新《规定》把学籍管理权还给学校

  问:新《规定》赋予学校很多权利,对高校有何影响?

  张永华:新《规定》确实为高校赋予了很多权利,这有利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新《规定》在落实学籍管理权方面实行了5个取消:取消对学生转专业的程序、时间要求;取消对具体校务管理的要求;取消对学生学习活动统一时间的限制;取消国家对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因学业成绩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方面的规定;取消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时限的规定;取消“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的规定。这些方面均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还权于校,切实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奠定了科学的基础。

  卢晓东:新《规定》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意义非常深远。从微观角度说,有利于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办学目标构建教育制度管理目标。比如,北大采用学生成绩管理量化办法,以前规定3门功课不及格退学,但不同学校学习量有差别,有的学校规定学生要修够140学分,有的学校要求是200学分,同样是3门功课不及格退学对学生就不公平,放权给学校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从宏观角度来说,办学自主权下放,有利于高等教育向多元化发展,比如,北大是精英教育,要求会更严,比如要求学生4年完成学业,但有的学校就可以要求6年完成学业,这样可以为社会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

  没钱交学费不给注册怎么办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原春琳)新《规定》增加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而原《规定》并不涉及学费问题。

  本报记者问,尽管新的《规定》有利于快被学生欠费拖垮的学校,但那些近年通过绿色通道注册的贫困大学生怎么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可以避免让考上大学的学生辍学回家,但是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并不通畅,教育部的张保庆副部长甚至为学生贷不到款几次落泪。我们知道,这不是教育部或哪个高校能左右的。因此,如果大学生没钱就不能注册,会不会吓退很多农村的穷孩子,让他们放弃到高校报名,进而让很多农村家庭阻拦孩子读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几年农村学生考上大学的比例都有所增高。高校并不仅有国家助学贷款,还建立了“奖、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学生可以充分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选择。

  在校大学生结婚生子被默许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原春琳)在新《规定》中,关于大学生的婚姻问题只字未提。而在原《规定》中,关于大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取消了与目前国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规定。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一位专家解释说,这就意味着新《规定》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

  曾经有媒体担心一旦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可能会导致大量学生在读期间纷纷结婚,并由此引发一系列后果。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担心没有基础。教育部有关部门在前段时间对70所高校做过调查,当年申请结婚的大学生人数仅占受调查总人数的万分之一。

  同样,新《规定》也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校结婚后怀孕。与婚姻问题一样,新《规定》尽管没有明确提及大学生婚后怀孕这一问题,但是新《规定》中关于休学有这样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为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怀孕留有余地。

  这位负责人强调,没有规定不等于提倡。从教育者的角度来说,应该承认学生在法定年龄后有结婚生子的权利。但这与提倡大学生在校结婚有区别。学校是学习的场所,学校没有义务为结婚的在读大学生提供场所,也不具备为他们提供这样条件的能力。这位负责人表示,总的来说,新《规定》根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道德败坏”字眼儿从新《规定》里消失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记者刘万永)两年前,重庆某高校女生因怀孕被学校劝退,学生不服提起诉讼,最后学生败诉。学校处分学生的依据就是现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可以开除学籍的规定。新《规定》将此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

  为何取消“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规定?参与制定新《规定》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认为,新《规定》通篇用语都按法规性文件要求作了处理,在《学校法》尚未出台之前,对可能涉及学生的基本受教育权、改变学生身份的强制退学条件和剥夺学生身份的开除学籍的处分标准予以科学界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等含义模糊、难以界定的处分条件,代之以明确的、清晰的、易于判断的法律标准、纪律标准、学业标准、疾病标准,可以依法切实保护高校在校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基本权利。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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