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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继平

——开创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CCTV.com  2008年03月04日 17:13  来源:  

  陈继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17年的法官生涯中,凭着事业的忠诚及对法律精到的理解,他办的一千多件案件,无一件发回重审。他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法官,被全国法院系统记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

  陈继平法官在九十年代末,用一份判决书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以判罚的形式肯定了消费者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基础,为万千消费者阐释出法律的真谛。今天,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构成部分。

  1995年3月8日,少女贾国宇在餐厅用餐,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其面部、双手烧伤。相关部门鉴定,结论为气罐不具备有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气罐与炉具连接部漏气所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判认为,事故发生时,女孩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了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伤痛,甚至可能导致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精神受到损害显而易见。因此法院判决,餐厅进行物质损失赔偿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陈继平法官认为,当时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时,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能够实现的。因此,在审理中,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废的,还应当支付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关于抚慰金赔偿的内容,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我国司法审判开创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

  八年后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编: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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