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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有瑕疵 投诉获赔偿

CCTV.com  2008年01月24日 14:09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消息 11月26日,胜利油田孤岛采油厂的退休职工盛某安装了一套名牌防盗门,使用两天良好,当他把保护防盗门的塑料膜揭掉时,发现门的外侧有四个豆粒大的坑,最深的有两毫米左右。盛某马上打电话告诉了孤岛的经销商,经销商查看了防盗门的情况,说:“防盗门的代理商在东营,我们只是搞销售,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无法做主,只能找东营的代理商处理。”盛先生几经周折,问题始终没得到解决。12月3日,盛某投诉到东营区消费者协会淄博路分会。

  消协工作人员根据投诉,立即找到该防盗门的代理商王某了解情况,王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该批防盗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说明了豆粒大的坑属该类产品中的“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有应知权,经营者在销售产品前应告知消费者商品存有“瑕疵”的情况。经消协人员调解,王某承认其做法侵犯了盛某的知情权,赔偿盛某经济损失110元。

责编: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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