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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手机电池 上海国美被判退一赔一

 

CCTV.com  2008年01月24日 08: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20日讯  上海市民李女士在上海国美电器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中随机两块电池发生故障,送检后发现竟然不是原装。11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退一赔一责任,退赔原告李女士四块电池的价值,计人民币1913.6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资料查询费及交通费122元。

    今年“五一”长假期间,李女士在位于上海市长宁区的被告公司购买了一部诺基亚N6288型号的视频增强版手机,价格为2300元。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交付手机的同时,随机交给了李女士两块诺基亚电池、一个充电器和一张保修卡,并开具了发票。当时,保修卡电池栏内未填写内容。

    同月20日,因一块电池有问题,李女士到被告公司调换了一块。事隔一个月后,两块电池又都相继出现了不充电现象。想到媒体新近报道过手机电池爆炸的事件,李女士不免心生恐惧,遂不敢怠慢,先后将电池送至诺基亚客户服务中心检测。检测结论是非原装,扫描、批号不符,两块电池系假冒产品。

    与被告公司交涉无果后,李女士起诉到法院。

    李女士认为,鉴于被告公司销售假冒电池,且假冒电池对手机使用寿命有影响,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按发票票面额退一赔一,支付4600元,并赔偿工商资料信息费40元,交通费82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认为,手机退一赔一实属无理。电池只是手机的一部分,可以分割。电池有问题可退一赔一,但原告应证明两块电池确系被告公司所售。

    针对被告公司的质疑,李女士诉称其送去检测的两块电池就是被告公司所交付,并提供了购机发票,发票背面有被告公司业务员交付电池及调换电池批号的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公司作为经销商,对其出售标的物及金额较大的附件有义务在保修卡内予以填写完整。被告公司否认原告送检的电池系被告交付,对此,被告公司应提供其交付给原告的两块电池是何批号的证据。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故被告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认定原告送检的电池系由被告公司交付。

    法院另认为,手机与电池系主物与从物关系,从物不符合约定而发生的退赔效力,不应及于主物。电池如有质量问题,可以更换,更换电池并不影响手机的使用功能。在原告未证明被告公司出售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手机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手机销售商,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提供了电池非原装瑕疵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一电池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责编: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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