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体育 | 娱乐 | 经济 | 科教 | 少儿 | 法治 | 电视指南 | 社区 论坛 博客 播客 | 网络电视直播 点播 | 手机MP4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网友原创] 用郑筱萸作耗子药商标合适吗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1日 11:29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姜伟飞龙集团旗下的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于2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郑筱萸”商标并被受理。飞龙在第5大类的“耗子药、鼠药、灭鼠剂、杀害虫剂、杀寄生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郑筱萸”商标。姜伟称,贪官污吏常被老百姓斥为“硕鼠”,而郑筱萸正是这样一只不折不扣的硕鼠,飞龙用这样一只“硕鼠”名来作耗子药、杀虫剂商标,也是给大大小小的官员敲个警钟。(东北新闻网2007-03-01报道)

  郑筱萸曾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因违法乱纪而被“双规”。他的问题败露之后大家才知,药价虚高不落、假药充斥市场,原来和他这个大贪官有直接关系。于是,他在百姓眼里成了最可恨的贪官,遭到一片唾骂声。

  姜伟和大家一样,对郑筱萸恨得咬牙切齿,便要用他的名字来作耗子药、杀虫剂商标,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合情却不合理,也可能不合法。

  为什么说用“郑筱萸”作耗子药商标不合理呢?因为在概念上容易产生歧义。郑筱萸是一只不折不扣的“硕鼠”,而耗子药是用来杀死硕鼠的。显然,用“郑筱萸”作耗子药商标,势必造成概念上的混淆:硕鼠也是耗子药、耗子药也是硕鼠。如果单从杀死硕鼠这一个角度理解,把郑筱萸这个大贪官比做耗子药更不恰当。他本身就是“大耗子”,怎么能是杀死耗子的“药物”呢?刻薄点说,用他的名字作耗子药商标是对他的美化。

  为什么说用“郑筱萸”作耗子药商标可能不合法呢?因为尽管郑筱萸被“双规”,但他目前依然享有姓名权等人身权。即便将来他被判处徒刑,也不等于就一定被剥夺包括姓名权在内的人身权。如今的中国社会是法制社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做。我们不能因为痛恨贪官,就去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需要讲理智、讲法制。

  如果想要用“郑筱萸”三个字给大大小小的官员敲个警钟,可以通过多种载体开展警示教育。相信党纪国法会把郑筱萸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相信各级领导干部会把郑筱萸当成反面教材。(作者:罗天柱

  本栏目所载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央视国际立场

  →→浏览原帖全文 发表不群高见

  →→进入"网评天下",发现更多话题!

责编:张会玲

1/1页
相关视频
更多视频搜索:
CCTV-1  CCTV-2    CCTV-3    CCTV-4    CCTV-5        CCTV-6       CCTV-7        CCTV-8  
CCTV-9  CCTV-10  CCTV-11  CCTV-12 CCTV-新闻  CCTV-少儿  CCTV-音乐  CCTV-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