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审计厅在对有关县(市、区)长离任审计时发现,有的地方违法征收土地款、违规使用土地款等问题严重。一些乡镇和行政村擅自买卖土地,严重侵害农民的利益。审计结果还显示: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违法占用土地,另一种是政府违法征用土地。(2006年11月02日新华网)
地方政府违法用地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浙江省常务副省长做出了回答:“是对法律的挑战,对人民的挑战。”这个回答听似语出惊人,但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恰如其分。正因为省政府领导有这样的认识,才决定今后把土地管理纳入对县(市、区)一把手审计的重要内容。
笔者在为浙江省政府重视解决违法用地问题而高兴的同时,也对地方政府违法用地严重程度产生忧思。据报道,浙江省一些县(市、区)在土地占用、征用上的违法违规问题十分突出,70%以上的违法用地案件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地方政府有联系。其它省份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违法用地大多都是在事后被查处的,很少有在事前被阻止的,而且发现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渠道也比较单一,似乎主要就靠审计。
在笔者看来,解决地方政府违法用地问题,不能光靠政府“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儿”,更不能单纯指望对地方行政领导离任审计时发现问题。应该看到,解决地方政府违法用地问题,地方人大和纪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大量事实表明,地方人大和纪委在干预地方政府违法用地问题上很少作为,这是一个不正常的情况。
大家知道,人大对于同级政府具有监督职能,这既是一种权力监督,也包含着法律监督。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有资格也有责任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用地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人大常委会甚至应该预闻本级政府用地情况,发现违法动向阻止于事前。
纪检监察机关理应将监督政府部门违法违规用地纳入工作职责。违法的必然是违纪的,违纪的就该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干预。干预无效则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前来查处。
当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是一种人治表现,是以权压法。他们不仅目无群众,也目无人大,目无纪委。这是他们的问题。但是,作为人大、纪委,应该主动出击,自觉履行权力监督、法律监督、纪律监督的职责。放弃监督意味着失职。今后哪个地方发生政府违法用地问题,在对政府有关领导严厉问责的同时,也该问一问:政府违法用地,人大、纪委没看见吗?没看见是失职,看见了不干预更是失职。(作者:罗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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