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体育 | 娱乐 | 经济 | 科教 | 少儿 | 法治 | 电视指南 | 社区 论坛 博客 播客 | 网络电视直播 点播 | 手机MP4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网友原创] 让民工签生死协议何其毒也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9月05日 15:35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签了这份‘生死协议’,我们压力很大,很害怕。”斜倚在挤住了6个人的宿舍门口,面色黝黑的老张忧心忡忡。这份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第二款规定:“乙方(记者注:即民工)在工作中因失职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2006-09-05中国青年报)

  老张现在是贵州省大方火电厂建设工地锅炉队的民工,他所在工地的工程建设由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承担。今年8月,老张突然被通知与一家劳务公司——四川鑫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份合同就是老张所说的“生死协议”。

  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维护民工权益本来是件好事。但是“生死条款”出现在合同中,却让这次“依法依规”的规范化管理违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鑫瑞公司让民工签“生死协议”,根本不周经理所说的是“为了给工人们敲警钟,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而是试图以事先协议的形式免除公司在造成人身伤亡后的责任。用民工的话说,“哪个会拿自己的命开玩笑?”“我们花的少了,他们挣的就多了。”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免责属无效条款。另外,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鑫瑞公司在对待员工安全上表现出极其淡薄的法律意识和极端的不负责任。就在签合同前几个月,老张的两个工友从四五十米的高空摔下,所幸只是掉到30多米处,受了轻伤。老张现在老想着,万一自己也出了事又没人管,家里老小可怎么办?太欺负人了。

  令人不解的是,这个违法违规的“生死协议”,竟然是由贵阳办事处会同律师拟定的,而且不光这一个工地,在鑫瑞公司接手管理的黔西、盘南等火电厂建设工地,使用的也是同一合同。鑫瑞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就已经不可理解,那么律师参与策划“生死协议”不知道这是违法吗?这样的律师居心何在?

  签“生死协议”,除违法违规之外,还明显地表现出对民工的歧视。虽然这类条款是无效条款,即便签订了,一旦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仲裁让用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很多民工并不知道自己的这一权利。如果真心地为民安全着想,应该多对民工依法进行安全教育,告知民工法律责任和义务,而鑫瑞公司明知签“生死协议”是无效条款,却仍然照签不误,这是什么用意,不是在拿民工不识数愚民吗?另外,为什么让民工签“生死协议”,怎么不让正式职工也签呢?这不是歧视民工又是什么?

  聪明反被聪明误,由于合同中的“生死协议”,鑫瑞公司的正常用工受到了一定影响。一些民工在看到“生死协议”后选择离开。报道说,鑫瑞公司正在将“生死条款”从合同中删除。发耳、黔西、盘南等工地的整改工作也在进行中。但愿这样的“生死协议”从此永远消失,希望此事能对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更希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民工利益着想,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劳动安全的依法管理,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进而增强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久泰平

  本栏目所载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央视国际立场

  →→浏览原帖全文 发表不群高见

  →→进入"网评天下",发现更多话题!

责编:张会玲

1/1页
相关视频
更多视频搜索:
CCTV-1  CCTV-2    CCTV-3    CCTV-4    CCTV-5        CCTV-6       CCTV-7        CCTV-8  
CCTV-9  CCTV-10  CCTV-11  CCTV-12 CCTV-新闻  CCTV-少儿  CCTV-音乐  CCTV-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