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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原创] 制定有效措施,消除欠薪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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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7月04日 15:31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过去,拖欠农民工工资追回欠款就算完事;近日,吉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一旦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00%的赔偿金。(新华网2006年07月03日)

  过去的情况确实如此。只要讨回工资,农民工就要对有关部门送“锦旗”、送“金匾”了;其实,在工资被拖欠的这些日子里,农民工及其家庭,很可能急需这些钱来办事的。譬如,吃饭穿衣,子女上学,房子修盖,婚嫁人情,买种子农药化肥等等。工薪被拖欠,他们蒙受着物质损失,还承受着精神压力。对农民工(或者其他职工)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工薪拖欠,居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成为政府的一块儿“心病”,成为媒体一道“亮理”的风景线,这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人家给你打工,你应该给人家工资,这中间有什么“曲曲弯弯”的事情需要“亮明道理”的呢?欠薪单位该说,谁谁也欠我钱啊,他们为什么不给我?我现在没有钱啊,我一有钱就会发给他们工资的,等等。总之,欠钱单位,不管真真假假,总有一些“理由”来推托。他们就是绕来绕去不往马上发放上说。欠薪问题,凭农民工本身,很难彻底解决。你有讨薪千条计,人家只有不给铁主意。

  然而,对欠薪者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近几年来,各省市在年终总要掀起讨薪风暴。在预防欠薪和讨薪方式上,他们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一些地方还声称已经建立了农民工工薪月清月结的长效机制。但其总体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汇总并深入研究这些年来的预防欠薪情况,以建立健全国家法律,进一步有效地规范和强化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坚决消除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欠薪怪象,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大任务之一。

  例如,为了预防欠薪,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拨付工程款,而承建方包括职工工资在内的工程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公司工资款项,预先打入银行账户,以保证职工工资的发放。对所有用工单位,都要强力推行按月付薪制度。社会劳动和保障等部门,随时与职工沟通,动态地掌握和监督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当月没有及时发放工资的单位,要随时制裁,决不能任其拖延,连隔月拖欠都不允许。对那些赖账的责任人,要依法起诉,该罚没家产的,罚没家产;该牢底坐穿的,牢低坐穿。严肃党纪国法,就不能让老赖们占便宜。

  对政府工程,国家应该有一套严密的法律法规来制约。不能够让长官意志,代替科学决策;不能够因为欠薪让职工流汗又流泪。不能把政府工程,搞成面子工程,搞成“浮夸”工程。不从当地资源等实际条件出发而仓促上马,不顾当地财政承受能力而勉强上马,而工程款拖欠,必须追究政府责任人的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法办。

  吉林省规定,“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5%预存工资保证金。”这一“规定”仍然有马后炮的嫌疑。其实,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在开户银行预存保证金。否则,待“严重拖欠”了,再“强制”预存,那效果就大打折扣了。欠薪单位必须支付拖欠“补偿金”,这合情合理。税费有滞纳金,话费有滞纳金,水电费有滞纳金......欠薪单位对农民工也必须支付惩罚性的“滞纳金”。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欠薪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希望吉林省的规定,行之有效;希望吉林以至全国,都能够消除欠薪怪象。(作者:金秋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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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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