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有关农民工讨薪的消息几乎同时见报:一是湖南80位农民工26万元工资被拖欠6年,四级工会联动介入竟无结果。乡工会主席提起这事“泪光闪烁”;二是河南7位农民工6000多元工资被拖欠半年,省委书记看到报道,批示立即解决,3天后全部兑现,有关责任人受到追究。河南还准备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两起讨薪案两种结果,令人顿生感慨。(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工人日报》“同是讨薪缘何两结果”)
毋庸置疑,这种感慨引发出的话题,让人深思,同是讨薪为何是一个有结果,而另一个无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悲哀,何故?任凭你呼声再高,就是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看你怎么办?如此,这般,这不是向法律挑战吗?实际上,按劳取酬,我国的《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谁能说,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说恶意拖欠,不是目无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当文章的作者发出这样的感叹,湖南的工会主席为什么“泪光闪烁”?因为农民工讨薪太苦了,因为工会维权太难了,还因为那么多人投入这场讨薪“马拉松”成本太高了,更因为如此艰辛努力竟然没有成果。河南的问题为什么这么快解决?3天后农民工的工资全部兑现。原因很简单:省委书记批示立即解决。人大、政府、法院迅速行动。于是呼吁,解决问题,归根结底还要靠法制。
认为省委书记批示了,才使得农民工讨薪有结果,是权力所致,工会使出浑身解数也微乎其微,这样的感慨只说对了一半。笔者以为,就目前看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算少。其另一半的原因是,除了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就是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和健全监督机制。有法律,不按法律行事,该怎么办,谁来落实?没有落实的法律,还是“苍白”的。就像交通法规明示的红绿灯,红灯出现时,应该停止,可就是有人不停止。以致于出现“闯红灯”被暴光和被单位解雇的新闻。这又当何解释。你能说,我国的道路没有法制?又如,在治理矿难时,难道我国没有安全法?这又说出了什么?
对于个人的权威的问题,可以说,有“官老爷”的色彩,说重一点权力大于法律,不能排除有“人治”的可能。用科学发展观来和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是不正常的,这不是“依法治国”的举动。
从讨薪的两种结果的感慨中,应当承认工会为农民工讨薪的艰难和书记讨薪的迅速,都是与我国的发展不相适宜。
讨薪,何时不再成为沉重的话题,说明我国的社会真的进步了!(作者: 沈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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