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是筹措、融通和配置社会资金的主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1995年《银行法》出台之前,国有银行是以专业银行模式运作的,信贷业务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加之受到九十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影响,以及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在控制贷款质量方面缺乏有效的内部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产生了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此外,在1993年之前,银行从未提取过呆帐准备金,没有核销过呆坏帐损失。这样,不良贷款不断累积,金融风险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如果久拖不决,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
鉴于上述情况,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审时度势,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从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并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先行试点。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有银行轻装上阵,促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改制发展,以及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1999年4月20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 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 追偿本外币债务;
■ 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 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 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 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 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 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责编:费溢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