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报价


中央电视台一套
中央电视台二套
中央电视台三套
中央电视台四套
中央电视台五套
中央电视台六套
中央电视台七套
中央电视台八套
中央电视台十套
中央电视台十一套

说  明

    1.在我台办理电视广告业务,一律执行先交费,后播出的原则。     

    2.与我部签定广告播出合同时,广告代理公司需提供所代理客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其中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应按广告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广告代理公司同时还应持有客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3.各段广告,指定正一和倒一加收20%,正二和倒二加收16%,正三和倒三加收12%,正四和倒四加收8%,正五和倒五加收5%,正六和倒六加收4%,正七和倒七加收3%,正八和倒八加收2%,正九和倒九加收1%。

    4.遇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广告价格及指定位置加价比例另行制定。

    5.因重大节目或特殊宣传活动,导致正常时段广告随节目提前或顺延60分钟以内播出的,不予补偿。签订播出合同后,在距播出10至30天内要求停播的,退款60%,10天内要求停播的,退款30%.

    6.酒类广告价格在原时段价格基础上加收10%。

    7.以集群形式播出的广告,30秒广告限产品6个,15秒广告限产品3个,30秒广告价格在原时段广告价格的基础上加收65%,15秒广告价格在原时段广告价格基础上加收50%。

    8.广告带必须提前15天送到广告部,并签定版本合同,如因未签版本合同造成的错播、漏播等事故,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9.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带在播出后如发生版权等纠纷,我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网络版广告报价如与广告部现行价格有出入,以广告部现行价格为准。

    11.本价目表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中央电视台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