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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波兰须知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28日 11:22)

  一、签证须知

  下列中国护照需要签证:

  ——因私普通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公务护照,如在波兰共和国境内逗留超过90天

  申请波兰签证的外国人须向驻华使馆或总领事馆递交如下材料:

  ·自计划到波兰之日起算至少三个月有效的护照

  ·逐项镇写完毕并有保证所填内容属实的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签证申请表;3,5x4,5cm的彩色免冠、左半侧可显露耳朵的近照一张。

  1、申请商务签证

  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得到从事经济活动的波兰公司(国营或私营),商贸组织(如:商会),研究所(如:科研机构),基金会,协会的邀请函后即可以申请波兰商务签证。未曾与波兰经济部门有任何联系的中国个人,公司或机关务必向波兰共和国驻华使馆商务处或向总领事馆的商务领事声明,在那里首先得到协助以便取得相关的联络方式。由波兰伙伴提供的邀请函必须以公司公函纸出具,并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被邀请人姓名

  ·中国公司名称

  ·简述入境目的

  ·入境时间及逗留时间

  ·如果波方承担中方客人在波逗留期间的费用务必在邀请函中注明(即必须注明:“波方将承担被邀请人与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逗留有关所有费用,包括:住宿费,生活费,医疗费以及离开波兰共和国领土的交通费用”)

  ·如果有中方承担在波兰逗留期间的费用,申请人必须提供派出单位的真实可信的证明。

  波方的邀请函必须由有资格对国库部承担责任的法人及公司(依据所登记的经营范围而经营的公司)所有人或董事会成员或合资人或股东(如属有限责任合资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签字。

  被邀请人必须出具正本邀请函(可以在递交申请表时出具被邀请函传真件,但申请人在领取签证时务必提供正本邀请函)

  另外,波方应提供如下资料(传真即可):

  ·公司注册登记文件(合资公司,协会,基金会的登记文件,经营范围登记复印件)

  ·公司税号(NIP)

  ·公司统计局号(REGON)

  如果波方单位短期内再次邀请中国伙伴。并且申请人曾向领事部门递交过此类资料,将由领事决定是否必须再次提供此类资料。

  赴波兰参加商务展览会的参会者必须提供有关支付展台租金的证明,展览会举办者的邀请函。参展者派出的人员数量应与所租用的展台面积相符,中方公司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应与展览会的内容有关。

  2、探亲签证

  ·邀请信由私人(波兰共和国公民)或持有波兰官方居留许可(“居留卡”)的外国人提供的邀请信。此类邀请信必须是在邀请人住址所属的省机关登记的专用函件。

  ·邀请人护照首页和所有波兰签证及波兰居留证复印件

  ·如果申请人和邀请人之间是夫妻关系,必须出示结婚证。

  ·在申请表的第十二项中须补充邀请人的电话(也可用其它联络方式,如e-mail)

  ·如申请人计划在国外居住超过三十天则须提供工作单位(学生则须提供的)准许该申请人缺勤超过三十天并保证该申请人回国后接受其回原单位工作(回原学校学习)的证明。

  3、留学签证

  ·波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第一学期交纳学费的收据

  ·申请人名下的外币存款单

  ·申请人的最高学历证书

  ·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护照首页和所有签证页的复印件

  4、工作签证

  ·地方劳动局出具的劳动许可。

  ·受聘者应有获得从事相关职业工作许可的专业资格证书。

  ·聘用单位应提供介绍工作条件的资料

  聘用单位的注册登记文件:

  ·在法院登记的文件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材料。

  ·由统计局颁发的REGON号码的统计局文件。

  ·由税务局颁发的NIP号码的税务局文件。

  申请赴波兰受聘为厨师者须提供知下资料:

  ·被邀请人姓名。

  ·由地方劳动局出具的劳动许可。

  ·厨师等级证书

  ·聘用单位提供介绍工作条件的资料。

  ·聘用单位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在法院登记的文件或从事经济活动的证明材料

  *由统计局颁发的REGON号码的统计局文件

  *由税务局颁发的NIP号码的税务局文件。

  ·体检证明和预防接种疫苗证明。

  ·工作经历(餐馆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厨师资格证明信或对该厨师烹饪技能的评语。

  5、因科技、文化、体育、新闻通讯等领域事宜申请赴波兰者须提供如下资料

  ·由波兰科研、文化机构、联合会或体育俱乐部、新闻发行部门等开具的邀请信,邀请信上须有上述部门领导的签字。除被邀请人的个人资料外邀请信须说明被邀请人赴波兰的目的、出访的计划时间以及须强调由邀请方或被邀请方中的哪一方承担代表团在波兰逗留期间的费用。

  ·若出访波兰属公务性质的,则需代表团组团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有关外事办公室的照会。

  二、入境须知

  1、携带白酒数量不能超过1升;葡萄酒不能超过2升;啤酒不能超过5升;

  2、香烟不能超过200支;细雪茄不能超过100支;雪茄不能超过50支,烟叶不能超过250克;

  3、香水不能超过50毫升;

  4、医疗用品不能超过个人所需;

  5、禁止携带毒品;携带武器、弹药入境需波领事部门证明;携带武器、弹药出境需波警察部门证明;禁止携带濒危动物;携带艺术品入境需符合艺术品来源国法律,携带艺术品出境需波文化部或相关部门许可;禁止携带石棉制品入境;禁止携带废弃物入境(如废弃电子设备等)。

  三、海关规定

  1、个人用品:申报可采用口头形式(在一定数量范围内不需交税),主要包括:衣服、首饰、卫生用品、相机、胶卷、摄像机、随身听、收音机、打字机、电脑、望远镜、残疾人用车、体育器材等。以上个人用品金额不能超过5000欧元,且出境时必须携带出境;入境时海关人员如要求登记时,旅客则需出示所带物品登记证明。

  2、外汇:出入境时,个人携带10000欧元以下外币或与之等值的兹罗提无需申报;若所携带外币超过此限,需出示外汇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外汇携带证明,否则海关有权予以没收并罚款。个人在波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时需凭入境外汇申报单办理。

  3、携带动物入境时,须出示本国有关部门开具的动物健康证明。

  四、医疗条件和医疗保险须知(含卫生防疫信息)

  根据2003年4月1日生效的新法规,波兰将改革现有保险体制,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和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保险工作。总部设在华沙。在每一个省设一分部(16个)。

  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及合法居住在波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分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交纳比例为:2003年为8%,以后每年递增0.25%,2007年达到9%后将保持不变。保险费按月一次性交纳。职工交纳保险费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以下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

  ——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

  ——非基本性的医科治疗

  ——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

  ——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

  ——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

  ——在国外进行的治疗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与医疗单位签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并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只支付部分(30%-50%)购药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一年内两次选择固定的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拥有病人的最高数量由卫生部长颁布文件确定。家庭医生负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还可选择专科医生和医院,但须持有家庭医生开具的转院证明,但妇科、牙科、皮肤科、性病、肿瘤、眼科、心理科、结核和艾滋病不在此列。

  五、治安状况

  犯罪情况

  波兰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较好,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凶杀案和汽车盗窃案的逐年减少表明社会治安日益好转。

  2002年,波刑事犯罪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2.1%(从1107073起降至1083854起)。尽管下降幅度不大,但这一趋势已连续保持两年,系90年代以来首次。主要表现在:

  1、恶性犯罪案减少。2002年凶杀案1188件,同比下降10.3%;抢劫银行、收银台、兑换处等恶性案件共计337起,同比下降13.6%。

  2、2002年被窃车辆(包括偷盗、抢劫等多种原因)为63879辆,同比下降9.7%。波兰注册汽车超过1400万辆,每年被窃车辆占千分之五。

  3、毒品犯罪案近年来有所上升,2002年共计36178起,同比增长23.8%。

  4、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偷盗案件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共计314929起。

  5、中国人伤害及被伤害案件分别为13、15起,较上年分别增长45%和15.4%。

  建议性预防措施

  1、遵守驻在国法律,不要从事与实际身份不符的活动。

  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身携带巨款,也不要在住处存放大量现金,不要摆阔气、讲排场,以免引起别人注意。

  3、注意居住地的安全。尽量选择相对安全的地点居住,加固门窗,安装报警系统,丢失房门钥匙后及时更换门锁,不轻易给陌生人开门。

  4、妥善保管证件及钱物。护照、签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要留存复印件,并与原件分开携带,以备急需。

  5、与警察打交道时要提高警惕。如警察检查身份证件,可请其先出示证件。如证件被警察没收,应要求其出具没收证件的证明,并记下警号、警车号,交罚款时需向其索要罚款单。

  发生意外须知

  如发生被抢、被盗、被敲诈、被伤害等事件,请及时报警(见第八项联系方式),要求警方缉拿罪犯。如有必要可通知中国大使馆有关情况,请求协助。

  六、交通安全和外出旅行注意事项

  1、注意交通工具的安全。经常检查所驾车辆的性能,及时保养。

  2、驾驶汽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

  3、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汽车内。

  4、行车时最好将车门上锁,如遇车胎被扎、追尾等情况,下车检查时一定要先熄灭发动机并锁好车门。

  5、夜间最好把车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

  6、尽量不要让陌生人搭车,不要在偏僻处叫出租车。

  7、夜间搭乘火车时,切记将火车包厢的门锁好,妥善保管证件和财物等,最好将它们与其他行李分别搁放,以免被盗或遗失。

  七、与使馆和当地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方式和电话

  驻波使馆电话:0048-22-8313836 传真:0048-22-6354211

  驻波使馆领事部电话或传真:0048-22-8319129

  急救中心:0048-999

  消防:0048-998

  警察0048-997(座机) 0048-112(手机)

  首都警察局:0048-22-6036555、6049669、6033608

  八、涉及中国人常遇问题的有关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旅居波兰的中国公民拟回国结婚,在使馆领事部办理旅波期间未婚公证时,是否仍需要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国前未婚公证?如该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国前未婚公证已过期,是否有必要重新办理(如重新办理,公证的证词仍为某年某月某日出国前未婚等内容,唯一区别仅是出证日期的不同。)?

  建议:

  1、如申办人系长年居住在波的中国公民,在为其办理旅波期间未婚公证时,似可请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未婚声明书上签名并提供两名享有长期居留权的证明人后,为其出具在波期间未婚实体公证;

  2、如申请人能够提供已过期的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国前未婚公证,经领事官员查验其护照出入境情况,如申请人每次在国内停留时间均短于半年,似可不必在国内公证机关重新办理出国前未婚公证,只需请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未婚声明书上签名并提供两名享有长期居留权的证明人后,即可为其出具在波期间未婚实体公证。

  九、气候及自然灾害状况

  属海洋性向大陆气候过渡的温带阔叶林气候。全年气候温和,1月份平均气温-5~-1度,7月份17~19度。年均降水量560毫米。

  十、国籍政策(详见波兰国籍法)

  根据波兰法律,波兰公民不能同时拥有外国国籍。但实际上持双重国籍的波兰人占有相当比例,政府对此采取默许态度。

  十一、驻在国参考网站

  波兰机构:

  国民议会众议院一www.sejm.gov.pl

  国民议会参议院一www.senat.gov.pl

  总理府— www.kprm.gov.pl

  外交部— www.msz.gov.pl

  经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一www.mpips.gov.pl

  内政部一www.mswia.gov.pl

  警察总局一 www.kgp.gov.pl

  边防总局一 www.sg.gov.pl

  波兰海关一 www.mf.gov.pl/sluzba-celna/

  中央统计局一www.stat.gov.pl

  国家欧洲一体化委员会一 www.ukie.gov.pl

  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一 www.iam.pl

  旅游信息:

  国家旅游局一 www.pot.gov.pl

  波兰航空公司一 www.lot.com.pl

责编:张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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